勤工助学贵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根据《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岗位。
第四条 助学管理科在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上岗,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合理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培训上岗,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助学管理科必须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适当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特
别困难)学生上岗的原则,向助学管理科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七条 需要设岗的学校职能部门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向助学管理科申报设岗计划。经审核设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第八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由助学管理科负责核发。因缺编而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有创收来源的单位,应负责支付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备案,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果业务量大则可通过适当增加岗位数的办法来解决。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本校学生上岗。岗位设置情况应报助学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对象的选定 第十三条 凡具有贵州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权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二)经过上岗培训。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差,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重修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十六条 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由助学管理科在勤工助学网站和宣传栏公布招聘信息,经报名、审核、面试后择优推荐或录用。但从事应急性、一次性的工作岗位可以例外。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无实际需要的岗位可以不设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校直机关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不超过3个;学院每个班级设置一个学生资助助
理员岗位,其它岗位按学生人数50:1的比例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的固定岗位不受此标准的限制。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
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二十条 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参与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工单位和助学管理科的双重考核。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考核优秀者,用工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或未通过考核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工单位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第六章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有月薪制和时薪制两种形式。
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助学管理科根据岗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助学管理科在招聘、推荐或录用学生时必须告知上岗的工作职责、要求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支付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各用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好本月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和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款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管理科,由助学管理科审核后报校计财处,由校计财处统一发到学生校园一卡通上。
第二十四条 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应按约定及时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