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文件
青岛理工大学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2007年9月4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为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助困、育人的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取得青岛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益和公平。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应与其它资助措施整体考虑,统筹使用,确保勤工助学作用的合理、有效发挥。
勤工助学第七条 坚持限制性原则。任何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坚持业余原则。勤工助学活动应在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前提条件下进行。
第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工作中,树立一切为困难生服务的意识。
第十条 坚持工作与锻炼相结合的原则,在工作中应当注重自身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两方面的锻炼。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
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均需安排一名老师作为岗位指导老师,全面负责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教育管理,包括日常工作考勤、监督考核等。
第十四条 按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成立由品学兼优的学生体组成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中心隶属于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专职老师进行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好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及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1、 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2、负责全面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及时、准确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3、协调好勤工助学同学与各用工部门的关系,为勤工助学同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4、及时反馈用人部门的建议。5、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6、做好勤工助学工作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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