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几十年的演变,已经发展成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单项政策等各效力层级、各地方性规定的规范综合体。梳理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我国生育政策的立法及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一)生育政策具有稳定性
计划生育假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四十年,始终以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为目标,生育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的特点。
  自上世纪 20 世纪 70 年代,以节制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开始在我国推行。1980 年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表明"独生子女"政策确立。同年 9 月 10 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部婚姻法) 将计划生育作为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夫妻关系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后,各省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例或办法,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完善。200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标志着计划生育政策被正式纳入法制轨道,实行计划生育,成为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计划生育政策从提出到正式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期间虽有变化,但"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的目标始终未变,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成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
  (二)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具体政策有适度微调
  虽然以节制生育为基本目标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行,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省市也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基于少数民族人口现状的考虑,对少数民族的生育限制适当放宽。2. 基于城乡差别,适当放宽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3. 基于人口状况的差异,各省市在生育间隔、再婚生育、独生子女婚姻生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条
文字面意义上看,计划生育的核心内容"独生子女"政策是"提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政策具有一定的强行性。
  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利益导向与惩罚两类措施。利益导向主要是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生育假期的增加、相关费用的减免以及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惩罚性的措施主要是要求超计划生育的当事人承担一定数额费用,早期称为,现改为社会抚养费。此外,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身份的人,违反计划生育还可能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开除公职。
  可见计划生育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