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5.06
【字 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施行日期】2016.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计划生育假【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婚假
  (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三、护理假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