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129  粤府〔198916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31日起施行。19877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深圳有关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 发表于:2008-3-11 18:28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计划生育假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
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间享有哪些待遇 
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淑杰 
深圳特区报《社会与法》版编辑:
  我是一名女职工,今年28岁,在特区内一家公司工作。我现在已经怀孕8个月,正准备休产假。我想了解一下,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享有哪些特殊待遇,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周女士周女士:
  报社转来你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关于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假期的具体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其中对于“难产”列举了“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两种情况。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有相同规定。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劳动合同延续的规定。由于生育是一个自然的生理过程,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女职工在经历这一过程时往往会超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劳动期限,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肯定她们孕育抚养下一代对家庭和社会所做的巨大贡献,法律为此同样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即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满。
  此外,对于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不能适应工作的情况,法律也作了相关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