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病假、事假及探亲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请病假的程序
1、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中山大学校医院(按南北校区人员医疗关系,分别指南北校区门诊部)医师证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也须校医院签署意见),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
2、教职工请病假3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用报人事处备案;4—15日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15日以上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其它
1、病假超过一年的,应由学校聘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由学校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情况属实的,可继续休病假,并每年向学校递交一次专家小组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专家鉴定小组认定为可上班的,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校医院须签署意见)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假(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者再休假),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愈后上班,原则上不实行半日工作制。
3、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事假
全体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书面申明理由。
2、请事假7日以内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不需报人事处备案;超过7日的,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确实需要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期限。
三、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与父母亲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亲的待遇(四年一次)。“不住在一起”指住在广州市行政区划以外。
2、职工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上一条规定,可在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3、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配偶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件。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探亲之列。
(二)探亲假的待遇
1、可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标准为火车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2、我校教职工一律安排在寒暑假享受探亲假,各单位的人事秘书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报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名单,逾期不予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不受理出国探亲的申请。凡要求以此名义因私出国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四、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5天;实行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且初婚的,增加婚假10天。
2、丧假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一般不得超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
3、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
4、所在单位可按照本文件精神审批婚丧假,不需报人事处。
五、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已婚女教职工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4、产后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家不住校内而上班路途较远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5、接受节育手术者,①放置宫内节育环,休息3天;②取宫内节育环,当天休息1天;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5天。
6、女职工未生育、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休息;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7、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教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0天看护假。
六、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
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
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侨眷、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
5、父母已去世的侨胞、台胞职工可出国探望兄弟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如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妹,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港澳同胞眷属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国探亲待遇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假期按照国内职工探亲有关待遇。
7、台胞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按国内职工事假规定申请事假。
七、其它有关事项
1、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和法定节假日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内,一般不再同意教职工探亲假的申请。
2、本文件中涉及的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但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3、校内津贴的发放遵循在编在岗原则,因事假不在岗7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事假7天及以上)的,因其它假不在岗15天及以上(含当月累计请假15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
4、各类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工龄等,按现行政策办理。计划生育假
5、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6、寒暑假期间,流动编制职工、B系列聘任职工、合同职工等按聘任合同或聘任单位的要求休假。
7、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考勤,人事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单位、部门的领导和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8、利用病、事假时间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9、以上规定,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重新制定,各附属医院员工的请假、准假和销假手续可由各自的人事部门办理,不需报人事处审批;但副处级或以上的干部请假,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报请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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