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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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日前,一则关于“补办独生子女证”的“通知”在朋友圈被转载,该“通知”称,未办理或丢失《独生子女证》的,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及时补办,过期不再办理。这则消息引起众多读者关注,有的读者很着急,不知是否需要这几天内去补办。今天,记者对此进行了核实,发现此消息属虚假消息。
  网传消息称:领了《独生子女证》退休的夫妇,每人补助将从106元/月提高到430元/月。符合条件没有领证或证件丢失的,务必于2016年12与31日前抓紧办理,逾期将永不再办或补办。以后独生子女证将退出历史舞台,不再生育或者不准备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需要马上办理,否则以后相关政策就享受不了。
  消息被转发后,令一些丢失了《独生子女证》和尚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读者很紧张,考虑是否要在近日到计生部门抓紧办理。
  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此网传消息并不属实。首先,省卫计委并没有接到提高领取《独生子女证》人员补贴的政策调整通知。其次,我省在今年3月31日新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便已经停办《独生子女证》,但证件丢失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到计生部门进行补办,且没有时间截止限制。
  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我省相对放宽了政策,即使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孩子且没有生育二孩的夫妻,年老退休后凭有关证明仍可享受退休后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
  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
  然而,一句“顾之规定”,便使得这部分没有单位且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迟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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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独生子女证的用途
  证件介绍
  独生子女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对承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书面认可文件(类似于《结婚证》),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向国家承诺不再生育
子女,国家发给你一个证书,证明你向国家作出过承诺,国家出台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作为一个享受该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
  证件用途
  1、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等奖励待遇;
  2、享受增加的计划生育产假和护理假;
  3、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4、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5、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6、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父母享受的奖励待遇和救助。
  证件奖励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计划生育假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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