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妇补偿标准2022计划生育假
在我们国家⽆论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性的权利都是需要进⾏保护的,那么如果⼥性在怀孕期间被辞退了怎样处理呢,⼀般进⾏赔偿的话会赔偿哪些费⽤呢,我们可以去哪些地⽅投诉,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在怀孕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体的⼥职⼯的法律保护是⼗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职⼯⼀旦遭到违法解雇,⼀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到⼯作,⽣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单位在职⼯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旦⾮法辞退怀孕职⼯,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的。
国家对孕期⼥职⼯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单位违反规定做出⾮法辞退,孕期职⼯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
计算⽅式:⼯作年限×离职前12⽉的平均⼯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资
3.⼯资和加班⼯资(如有拖⽋)应⼀并发放。
《妇⼥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职⼯或者单⽅解除劳动合同。
1、如单位⽆故解除劳动合同须⽀付双倍经济补偿⾦。
第36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87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应⽀付产假⼯资:产假128天×津贴或⼯资=元;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第7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应当参加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职⼯因⽣育⽽享受产假待遇期间,其社会保险费仍然是要⾜额缴纳的。根据《上海市城镇⽣育保险办法》2004年8⽉30⽇修改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符合计划⽣育规定的⼥职⼯,在休产假时可以享受由社会保险机构⽀付的⽣育⽣活津贴和⽣育医疗费补贴,⽽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育⽣活津贴不⾜本⼈上⼀年度⽉平均⼯资收⼊的差额部分,并以⽣育⽣活津贴的形式发放,⽽不再另⾏⽀付产假⼯资。
如果在流⾏怀孕期间进⾏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般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性赔偿两倍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要赔偿⼥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资。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