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增加育⼉假⼗天、男⽅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三孩产假增加⼋⼗天...
今天(24⽇),⾃治区⼗三届⼈⼤常委会第⼆⼗⼋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介绍新修订的《⼴西壮族⾃治区⼈⼝和计划⽣育条例》等有关情况。
⾃治区⼈⼤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介绍了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规概况以及《⼴西壮族⾃治区⼈⼝和计划⽣育条例》的有关情况。新修订的《⼴西壮族⾃治区⼈⼝和计划⽣育条例》在⾃治区⼗三届⼈⼤常委会第⼆⼗⼋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公布之⽇起施⾏。条例分为⼋章,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育调节、⽣育服务、⽣育⽀持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条。主要对关于三孩的⽣育政策、⽣育服务、⽣育假等内容进⾏了规范。
据介绍,条例全⾯贯彻落实中央三孩政策,规定⼀对夫妻可以⽣育三个⼦⼥,并明确了可以再⽣育的情形。强化⽣育服务,丰富⽣育假的种类,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强化妇⼥就业权益保障,发展社会化的托育服务。
为了促进我区⼈⼝长期均衡发展,《条例》在⽣育假⽅⾯新增了产前陪护假、制定了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规定夫妻双⽅在⼦⼥零⾄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假⼗天。
⼥⽅怀孕期间,男⽅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育假期以外,⼀孩增加产假六⼗天,⼆孩增加产假七⼗天,三孩增加产假⼋⼗天。
计划生育假
不少夫妻担⼼,⽣育⼩孩之后⽆⼈照顾,返回⼯作岗位后分⾝乏术。对此《条例》也进⾏了考虑,作出了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强化托育服务发展⽀持、⿎励和⽀持⾼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照护服务专业⼈才、加强监管等规定。⾃治区卫健委党组成员、⾃治区⽼龄办主任梁丽玲表⽰,《条例》⿎励和引导社会⼒量举办托育机构,⽀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励有条件的幼⼉园招收⼆⾄三岁的幼⼉,适当延长在园时长,并⽀持家政企业扩⼤育⼉服务。
记者:范凡
编辑:张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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