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有关部队请销假的管理规定
为了解决部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对部队请销假做了严格的规定。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部队请销假管理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假2017部队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请假
1.请假种类:包括探亲假、事假、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放射假、工休假等。
2.审批权限
(1)探亲假、丧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
(2)事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上报人事科;三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三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病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上报人事科;三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三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病明由病种所在科室行政主任开具。
(4)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由计划生育管理员审批并报人事科。
(5)放射假、工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七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注意事项
(1)科室副职以上管理人员请假,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2)探亲假、事假、婚假、工休假及放射保健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在一天内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若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则按超假处理。
三、续假
请事假者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院后,应及时到人事科补办有关手续。
四、旷工及其处理
1.旷工的界定:对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续假、销假手续,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旷工的处理:旷工期间扣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五、以上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科。
六、本制度自2014年1月起执行,原制度废止。
2017有关部队请销假的管理规定:233模式
为着力解决部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政治教育和“五无”争创活动,全面推进全市部队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鄂尔多斯消防支队积极采用“233”管理模式,强化部队执勤备战和部队管理水平,确保全年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营造浓厚安保氛围
强基固本助推高效管理
支队采取强硬措施和非常手段,扎实开展部队执勤备战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一是强化官兵安全防范意识。支队进一步完善了《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基层干部请销假管理规定》、《士官、士兵量化考核办法》、《营区管理规定》和《机关后勤管理规定》等制度,认真落实了“五条禁令”、“十个严禁”、《内务规定》及支队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秩序,以紧治松,以严治散。同时,严格要求各单位干部突出抓好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干部值班、查铺查哨等日常管理制度;二是抓好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支队坚持组织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活动,每周组织官兵开展学习条令条例、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学习,定期组织理论研讨,定期开展安全理论、安全法规和安全警示教育。坚持把经常性、随机性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落实到官兵的具体行动上。目前,全市为期一个半月的纪
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中。
提升领导牵头作用
加大督导回访回查力度
支队从抓好两个经常性工作入手,预防的控制事故苗头。一是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大队、中队、班组三级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量化、细化对责任人的奖惩考核,做到赏罚分明;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组织“回头看”和“补课”活动,对在教育整顿活动期间顶风违法违纪的从严从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倒查追究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二是加大蹲点帮扶力度。由机关督察组牵头,组织对各单位学习教育、内务管理、警容风纪、纪律执行、执勤备战、执法规范、落实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并及时发现纠正官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派干部蹲点重点帮扶教育,对发现的各类隐患,明确整改时间和标准,及时督促整改。三是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各种安全防范预案,通过设立警示牌、对重点人员诫勉谈话、开设“廉政小广播”等措施,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创新管理工作方法
誓保部队形势稳定
一是专门开通了管理举报电话,对所有基层单位存在的管理难题、安全隐患、人员问题及影响部队管理的诸多因素进行受理,并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追究责任;二是紧紧抓住两个不放松原则,即:不良风气不放松,公勤人员不放松。同时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五个一样:即一样的程序、一样的请销假、一样的点名、一样的搞教育、一样的抓训练,建立起严格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三是人员管理精准定位,贯彻落实高效率。支队进一步明确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定效”的“五定”目标。量化任务、细化措施,把每一项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完成时限具体到每一个单位,落实到每一名官兵,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担子、层层有责任的工作机制,并积极推行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优劣奖惩上精准定位。
2017部队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和科室对职工的请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属于全体职工的节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每周安排休息一天半。
第四条 属于部分职工的节假日: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二)青年节(限于学生)放假半天(5月4 日);
(三)“大尔代”节(限于回民)放假一天;
(四)护士节、教师节、圣诞节等节日及各种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五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调(补)休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按实际加班或值班的天数给予调(补)休。
第七条 调(补)休原则上按月休完。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时休完的,经科室同意并报人事科批准后可累计使用,但累计天数最多不得超过七天,必要时作加班处理。对科室间调动的职工,在调动时,累计积休数不得超过七天。
第四章工休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不含十年)的,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不含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第九条 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可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期休假的,其当年休假可与次年休假合并使用;事假、病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疗养的时间达到本人休假期的,不再安排休假;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年已休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天不满20天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休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放射保健休假
第十三条 凡从事放射工作满一年,并已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保健休假。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的时间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而定,其中,从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十五天;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三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