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人民医院各种假期休假规定
  一、公休日
  公休日又称“公休假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
  1.我院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员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公休假日,一般每周休息一天半。
  2.医院各岗位执行弹性排班,公休日由科室统一安排,科室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
  二、节假日
  自2008年1月1日起,节假日主要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合计11天。
  1.节假日尽量安排员工休息,一般不得为员工预留积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息者,应给予节日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加班名单由各科室按需确定,并提前5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加班费按规定发放。
  三、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院指定的医生出具证明并向本部门备案的假期。
  1.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当月科室考勤管理中客观准确反映员工病假。
  2.见习期间请病假,按请假天数相应延长见习期。
  3.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及时电话报告医院,并持当地医院出示的病明进行病假管理。
  4.当月病假累计20日以上或病假休息加正常休息累计25日以上作全月病假。
  5.病假按天扣除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无岗位津贴人员以20%档案工资视同岗位津贴扣除)。福利发放按缺勤天数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全年出勤天数和年度考核奖金挂钩。
  6.当年度病假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者不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
  四、年休假(公休假):
  (一)职工年休假规定:
  1.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当年8月进院,到第二年8月满1年,从第三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2.返聘人员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一半为“强休假”,“强休假”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特殊情况可延迟到第二年。年休假的另一半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完,按规定进行补贴。“强休假”未按规定休完不作补贴。
  4.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享受工资、满勤奖。奖金发基本奖,岗位津贴不发(放射科除外)。
  5.公休假可用于抵病事假。原则上职工平时需要休病事假,一律以年休假抵冲(放射假除外)。
  6.休假中,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时,休假期可按公休节假日天数顺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学习享受寒暑假。
  (2)病假:工作未满10年的职工,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疗养:工作人员当年疗养时间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休假时间的,不再安排休假(放射假除外)。
  (5)探亲假: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按年休假期执行)。
  (6)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及休假程序:
  1.科主任、护士长合理安排职工工作,职工工作时间实行8小时/天,每周休息1.5天,实行轮休制。
  2.取消所有余假,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所有加班均不再累计加班时间,科内自行处理。
  3.休年休假的程序:个人提前书面申请(不申请的作自动放弃)。职工休假,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备案。
  4.各种假期按《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5.各科应建立休假登记本,记录好职工的休假情况。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累计学习满三个月不满半年的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其假期减半;
  6.受到停职检查、待岗一周以上,及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拘留等者,一次申告待岗等,取消一年的年休假;
  7.当年累计旷工1天及以上,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8.年休假不得相互转借。
  9.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点中第(1)-(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休假。
  10.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公休假。
  11.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休假安排
  1.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各科室在安排年休假时,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当年假期必须休完,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息者,可顺延累积到下一年度,仍未能休完作自动放弃。
  3.关于年休假薪酬福利等规定: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当月其他工资、福利照常享受,餐贴按实休天数扣除。
  五、
       
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具备《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可享受放射假期。
  1.放射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假期内遇公休、法定假日则自动抵冲)。
  2.放射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3.当年假期必须休完,不顺延累积下一年度,未休完作自动放弃。
  4.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不受影响,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六、婚假:
  婚假是指员工本人结婚(非再婚)而给予的假期。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
婚假3天。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0天。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3.婚假须至少提前1周向科室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4.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病假期间、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计划生育假
  6.婚假当月工资、系数奖、福利等不受任何影响。
  七、产假: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编制内的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2.达到法定婚育条件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壹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婚晚育,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证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5.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3个月以内流产者,可给予20-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流产者,可给予42天的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90天产假。
  7.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四十五分钟。多胞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8.生育后十二个月内(哺乳期间)照顾不上夜班。
  9.产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无绩效工资,福利(高温费)按月扣发,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10.关于女职工相关劳动保护以最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为准。
  八、护理假:
  护理假是指女方满24周岁生育并领取独生证,给予丈夫护理假。
  1.护理假为10天,女方未达到晚婚晚育,丈夫不享受护理假。
  2.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3.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岗位工资和效益奖按天扣发。
  九、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包括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日;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受影响,不享受绩效工资,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十、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而请的假期。
  1.员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公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
  2.请事假须提前1天向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3天之内由相关职能科主任批准,4-7天由分管院长批准,8天以上由院长批准,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4.见习期间请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5.事假基本工资不受影响,事假1天扣2天奖励工资和岗位津贴,餐贴按实休日扣除。
  十一、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A.凡工作满一年的本院正式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指一天内不能往返的)。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B.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公休假探亲,员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公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员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C.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火车硬座标准)。
  D.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