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婚假国家规定2021
各个地区的婚假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为所有人搜集的一篇“各地区婚假国家规定2021”,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要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除此以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缩减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独享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总数与计划生育法令条例(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审定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
位不断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未婚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条例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物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就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7月1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第十四届日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含氮了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21]24号)[5]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婚姻制度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养第一个子女独生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不断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党务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不四分之三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十九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买卖婚姻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无薪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7月2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第九届日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内初婚的为二女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线鳍或者默氏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身体力行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该地人民政府奖助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际机构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十八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不能获得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坚忍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年金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
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家庭成员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独享劳动报酬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男尊女卑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数条例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7月18日河北省全体会议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焦作市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通过第三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计划生育假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女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老干部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医护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牡丹江市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保健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新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前夕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
—2021年11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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