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检假规定]产检假规定
    产检假规定一:2017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
    顺产单胎: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难产(剖宫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等):98天+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15天
    妈妈们可拿医院相关证明,根据自己的情况来休产假。
    2、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上班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开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作为一名孕妇,在工作日内进行产检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这是孕妇应当享有的产检假,具体为怀孕前七个月每月一天带薪产检时间,第八个月两天,第九个月四天,根据公司不同的规定可能略有差别,但是任何以产检为理由扣工资的公司都不是正经公司!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天数: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劳动法产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8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产检假规定二:2017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
    2017公司员工规章制度范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