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_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规定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1计划生育假
1.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请假范围: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产假、婚假、丧假等。
3.请假程序: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幼儿园请假销假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管理,明确教职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建立优良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对请假的类别、时限、程序、要求、待遇等进行规范,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要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职工请销假汇总登记册》(附件一),月末公示,学期末汇总考核,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考核档案。考勤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岗位)晋升、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必须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附件二),注明请假起讫时间、,并协调安排好本人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2.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镇教育中心校校长
批准。市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镇教育中心校、市属学校校长请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内必须报市局负责管理的相应副局长(副书记)批准。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市属学校副校长5天以内由镇教育
中心校或市属学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基层单位批准后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请假并获单位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回岗,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销假。
5.凡报上一级审批备案的',下一级应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三、请假的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丧假、产(孕)假、事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会议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协调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因病需请假或休养。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持有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城区学校一律持高邮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在15天以上者应持高邮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单位可以要求请假人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
3.婚假: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去世时可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丧假1~3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有关费用自理。
5.产(孕)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双休日、法定假日)。如产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因身体原因请假保胎,按病假有关办法处理。
6.事假:因实行双休日制度,学校原则上不批事假。如确因事请假,原则上一学期累计不
得超过5天,请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应由其本人请人代理。
7.哺乳假: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应适当照顾。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8.计划生育手术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享受休假。放环2天,取环1天,药物皮埋5天,取皮埋剂3天,男性结扎7天,女性结扎21天。人工流产未满4个月15天,人工流产满4个月42天,中期引产42天。手术假期均不含手术当天。
9.探亲假: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10.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期)。
11.因私出境:教职工因私赴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国不超过半年,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境期间,按事假办法处理。
四、待遇规定
1.病假。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一。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龄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二。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超过6个月:必须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审核批准,并按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证明,身体情况不允许上班的可延长假期。病假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工龄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别扣除基本工资30%、20%、10%。
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经市局审批,在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需医生证明。复工达3个月后旧病复发,其病假可以重新计算;如果
其疾病并未治愈,为了工资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时间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2.事假。学期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奖励性工资;学期累计1个月以内(10-30个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3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最多按50%发放;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止发放,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除未履职期间的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3.其他。因公外出、婚假、丧假、产(孕)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各项工资全额发放。探亲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办法处理。工伤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一学期累计旷职达5个工作日,不享受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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