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企业)全体员工,每位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平均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四条 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息时间,因故不能正常上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条 经公司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履行社会公民义务、参加学习培训或外出办理公务的员工均视同正常出勤。
第六条 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2个小时未到或在规定下班时间前2个小时早退视为全天旷工。
第七条 迟到一次(1小时以内),普通员工扣款10元,部门负责人扣款20元。迟到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除半天工资;早退一次(下班前1小时内),普通员工扣款10元,部门负责人扣款20元;早退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扣除半天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当日薪资;迟到、早退年度累计超过12次或月度累计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的,扣除全年奖金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员工每月因故晚到1次的(1小时以内),不计为迟到。
第九条 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者,年终给予表彰。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人员应遵循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力求做到在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须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加班时间一般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调休以半天为单位,每加班四小时可调休半天,一次调休不可超过两天,且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以调休形式补偿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给予加班费补偿,综合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员工加班薪资。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休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事假以及公司所规定的其他休假。
第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休假
1.员工入司满半年的,由本人申请获准后可享受年休假,假期核定标准如下:
(1)法定工龄1-5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
(2)法定工龄6-10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7天;
(3)法定工龄11-15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
(4)法定工龄超过15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2.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员工年休假应由部门统筹安排,一年(自然年度)内可分次休完,但不得超过2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计划生育假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旷工1天及以上的。
5.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全额薪资。
第十八条 病假
1.员工因伤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和休息的,可在医疗期内请病假。
2.员工因伤病连续休息2个工作日(含)以上者,须有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
3.员工每年可享受10天全薪病假(累计)。
4.病假期间(累计)薪资核发标准(全薪病假外):
病假一周内(含),享受薪资90%;
病假二周内(含),享受薪资80%;
病假一个月内(含),享受薪资50%;
病假三个月内(含),享受薪资30%;
病假三个月以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薪资。
员工病假当月的薪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婚假
1.员工凭合法婚姻证明,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享受晚婚假10天;婚假原则上不得分开使用,且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2个月内使用完毕。
2.婚假期间享受全额薪资。
第二十条 丧假
1.员工处理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及有赡养、抚养关系亲属的丧事,可请3天丧假(不含外地往返路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