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范本10篇)
  请假制度(⼀):
  为了适应深化改⾰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组织性、纪律性,提⾼⼯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活上的⼀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景,特制订本暂⾏规定:
  第⼀条:职⼯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规定的.每周返校⽇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续。
  第⼆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病假:凡因病必须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所证明请病假。
  (⼆)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办理的,能够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本⼈结婚,能够请婚假3天。贴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的配偶、直系亲属或⼀齐⽣活的公婆、岳⽗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贴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30天。
  2.⼯作满⼀年的未婚职⼯,与⽗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次20天;两年探亲⼀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探望⽗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次20天。
  4.职⼯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母-⼦⼥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次20天。
  职⼯当年与⽗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职⼯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和学徒⼯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次性使⽤。
  7.因⼯作需要⽽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探望路费。
  (六)计划⽣育假:
  1.按国家规定⼥职⼯产假为3个⽉;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育⼀个孩⼦,根据⼯作需要情景,经本⼈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孩⼦满6个⽉。
  3.⼥教职⼯24周岁以上⽣育第⼀个孩⼦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使⽤。
  4.⼥教职⼯实施节育、绝育、⼈⼯流产等⼿术,能够根据医⽣证明按计划⽣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伤假:凡因⼯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所证明必须和休养的,可给予⼯伤假。
  (⼋)路程假:教职⼯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的配偶、直系亲属和⼀齐⽣活的岳⽗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考勤,以便考核。
  (⼗)凡属下列情景之⼀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家长会的。
  3.⼥职⼯产前检查,⼀般每次不超过半天;⼀周岁以内的婴⼉每⼀天给⼀⼩时哺乳时间。(适⽤于计划⽣育者)。
  4.教职⼯结婚必须进⾏的婚前检查,⼀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育假、路程假、探亲假、⼯伤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资概念均指教职⼯本⼈的档案⼯资,即职务等级⼯资与津贴之和。
  (⼀)病假期间的⼯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以内的,⼯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的,从第3个⽉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资的百分之90;
  (2)⼯作年限满10年的,⼯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资的70%;
  (2)⼯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资的80%;
  (3)凡病假⼯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活费标准的,按最低⽣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所体检证明,经⼈事处同意后,当⽉可发本⼈全⼯资;如⽉内旧病复发,复⼯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贴合离休条件的职⼯,病假期间发全⼯资。
  (⼆)事假期间的⼯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资扣除⼯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实习⽣,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伤假、路程假⼯资照发。
  (四)贴合本规定第(九)、(⼗)两款规定的,⼯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员,⼯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教职⼯的产假或职⼯贴合规定的计划⽣育假,⼯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所以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等待遇。
  (⼋)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续
  (⼀)教职⼯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作后⽅可离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代为请假。
  (⼆)凡请病假、⼯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所的诊断证明,领导⽅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能够申请续假,续假⼿续与请假⼿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费留学的请假⼿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作的暂⾏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批准;8天⾄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员批假⼿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作的暂⾏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景之⼀的按旷职、旷⼯论: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不上班的;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在旷职、旷⼯期间不发⼯资。若本年度旷⼯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样的⾏政处分;若本年度旷⼯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动离职处理。
  第⼋条:学院职⼯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负责考勤⼯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者应及时通知⼈事处,按规定扣发⼯资或予以⾏政惩处。
  第⼗条:实⾏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第⼗⼀条:本规定⾃公布之⽇起执⾏,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制度(⼆):
  ⼀、⽬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适⽤范围:
1、公司⽣产车间和仓库等⼀线员⼯及临时⼯适⽤本制度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的
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员及⽣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员(合同制员⼯及处于试⽤期的员⼯)适⽤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申请,填写《请假单》,交⾏政⼈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效;员⼯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
按旷⼯处理。
  2、员⼯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续,否则按旷⼯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员和市场业务部门⼈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政⼈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政⼈事部备案。
  3、⽣产部门员⼯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政⼈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效。
  4、⽣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政⼈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基本⼯资的60%发放⼯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续。如国家或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
  2、事假
  员⼯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离岗。事假的最⼩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薪假(不享受⼯资、补贴及奖⾦);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伤假
  因⼯负伤需住院的员⼯,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伤假期间的员⼯⼯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
  4、婚假
  员⼯试⽤期满且结婚登记⽇在本公司⼊职后的能够享受婚假。员⼯休婚假,须本⼈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个⽉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双⽅若贴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后半年内⼀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职⼯在合同期内⽣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计划⽣育有关政策执⾏。
  6、丧假
  员⼯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岳⽗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的近亲属(祖⽗母、外祖⽗母、兄弟妹及本⼈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资福利待遇不变(聘⽤及临时⽤⼯⼈员除外)。根据公司⽣产经营的实际情景,员⼯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进⾏安排。员⼯如不服从公司统⼀休假安排的,作⾃动放弃休假处理;员⼯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貌投⼊⼯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员及⽣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产经营秩序,员⼯每周休息⽇在⽉度内不得进⾏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的⼈性化管理,因⼯作原因造成休息⽇(本休)应休未休的,每⽉能够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逾期作⾃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产经营需要以⼩时、半个⼯作⽇、1个⼯作⽇为单位合理安排员⼯提前使⽤其积休,员⼯应予理解和⽀持。⽣产部门其他员⼯可根据⽣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作制实⾏情景,参照本规定或按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
  2、员⼯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书⾯请假⼿续,如遇特殊情景事先⽆法办理请假⼿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并得到批准,事后⽴即补办⼿续。如未办⼿
续擅⾃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论处,旷⼯1天扣除3天⼯资,连续旷⼯3天或⼀年累计旷⼯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主管及员⼯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请假期间的⼯作代理⼈,并提前做好⼯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作正常开展。
  4、员⼯请假、调休以半天(4⼩时⼯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完成,不得累计。⼀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公布之⽇起试⾏,由公司⾏政⼈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请假制度(三):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计划生育假
  为进⼀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部职⼯的进取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资福利管理⽂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
  ⼀、病假
  (⼀)病假凭医⽣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病明与职⼯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式说明情景,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续。如⽆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事假
1、⼯作⼈员请假⼀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经过电话请⽰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事后须及时补办书⾯⼿续,如未按上述⼿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育假
  (⼀)婚假和晚婚假
  ⼲部、职⼯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晚婚者(男⽅25周岁,⼥⽅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和法定假⽇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丧假
  ⼯作⼈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作⼈员的岳⽗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和法定假⽇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育假期
  计划⽣育假期具体按《⼴州市计划⽣育假⼀览表》执⾏。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作
  满⼀年的⼲部、职⼯,与配偶、⽗母不住在⼀齐,⼜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居住地相距在80公⾥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愿两年探亲⼀次的,能够每两年给假⼀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作时间满⼀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作⼈员⼯作满⼀年不满⼗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作满⼗年不满⼆⼗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作满⼆⼗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作⼈员年休假的⼯作年限按现⾏计算连续⼯龄的有关规定执⾏。
  (四)⼯作⼈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
⼯年休假的,能够跨⼀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或未婚职⼯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性⼯作⼈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育⼿术假的,男性⼯作⼈员按规定休计划⽣育⼿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作⼈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必须在拟休假前⼀个⽉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和⼯作的安排。休假⼈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头的⼯作,如因⼯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相关的⼯作。
  (⼗)安排⼯作⼈员休假,要从有利于⼯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作
⼈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事科销假。
  请假制度(四):
  1、教职⼯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提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续。
  3、教职⼯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可离校,确因情景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景,办理补假⼿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处理。
  4、教职⼯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作向有关⼈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体不适或发⽣意外情景⽽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请假制度(五):
  为进⼀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资福利待遇等有关⽂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请假⼿续
  1、请假必须履⾏审批⼿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jú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2、请假⼿续应在事前履⾏,并安排好⼿头⼯作。特殊情景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续。不上班,⼜不履⾏请假⼿续的,按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