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接下来小编整理了广州生育保险办理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计划生育假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温馨提示:
  (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