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请假销假制度_请假销假制度范文
请假销假制度篇1
  教职工因公、事、病、探亲、婚、丧、产、计划生育等需耽误上班时间的,必须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不假离校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向学校销假。
  一、请假、销假程序
  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一式二份,并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审批后,请假人须将《请假单》一份交办公室登记并存档,一份交所在部,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本人必须到办公室当面销假。
  二、审批权限
  3天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审批,其余教职工经本人工作涉及到的处、室、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
  3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
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请假,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三、病假:一次性请病假,除癌症病人、精神病人、重度传染病人等外,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医院证明确需超过两个月的,按程序重新请假。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休明书
  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应事先电告学校,返校后凭当地县级医院证明补办手续。危急病人可先就医后补假。
  四、事假、探亲假:办私事和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确需占用上班(课)时间者,必须事先请假。
  五、婚、丧、产、计划生育假:休假天数以国家规定为准(详见附件),并均含节、假日在内。
  六、如遇请假人不能离开的特殊情况,可由家属或被委托的其他同志代办请假手续。严禁捎口信、打电话请假(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除外)。
  七、弄虚作假请假的,一经查出视为旷工(课)。
  八、非特殊情况误工(课),不予补假,以旷工(课)论。
  九、请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含课时、工作量)、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无正当理由或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4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告教育局。
请假销假制度篇2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监察支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计划生育假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
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