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升级版: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法定假哺乳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
本⽂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
1. 休息
2. 法定节假⽇
3. 部分节假⽇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伤
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经营性放假 23. 假 24. 独⽣⼦⼥护理假 25. 育⼉假
01、休息⽇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为每周休息⽇,双休⽇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的规定,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01⽇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统⼀的⼯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为周休息⽇。企业和不能实⾏前款规定的统⼀⼯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这⼀标准⼯时制度。有些企业因⼯作性质和⽣产特点不能实⾏标准⼯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0⼩时,每周⾄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时分摊在6天⾥,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节假⽇
国家法定休假⽇,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1⽇);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初⼀、初⼆、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
4、劳动节,放假1天(5⽉1⽇);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
7、国庆节,放假3天(10⽉1⽇、2⽇、3⽇)。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03、部分节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及纪念⽇主要有:1、妇⼥节(3⽉8⽇),妇⼥放假半天;2、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童放假1天;4、中国⼈民解放军建军纪念⽇(8⽉1⽇),现役军⼈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不逢休息⽇,⽽⽤⼈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需⽀付加班费。
04、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式确定。事假是⽆薪的,但如果⽤⼈单位有规定可发薪⽔的则从其规定。如《深圳市员⼯⼯资⽀付条例(2019)》第⼆⼗五条员⼯请事假的,⽤⼈单位可以不⽀付其事假期间的⼯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发了⼯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05、病假(疾病或⾮⼯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九条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6个⽉、9个⽉、12个⽉、24个⽉(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患病或⾮因⼯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 需要停⽌⼯作医疗时 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第四条,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在24个⽉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资⽀付条例(2019)》:第⼆⼗三条员⼯患病或者⾮因⼯负伤停⽌⼯作进⾏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正常⼯作时间⼯资的百分之六⼗⽀付员⼯病伤假期⼯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资的百分之⼋⼗。
06、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婚假天数要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各地的⼈⼝与计划⽣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定期限,于是出现了最长的婚假居然达到30天(⽢肃和⼭西)。婚假内照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其中江苏,根据《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不计⼊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假期内照发⼯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7、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组织有关公约有“妇⼥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东省实施《⼥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条 ⼥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按照《⼴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职⼯怀孕未满4个⽉终⽌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30天产假;怀孕4个⽉以上7个⽉以下终⽌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终⽌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另外,根据《⼈⼝与计划⽣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与计划⽣育条例,⼤部分地区加⼤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30天,⼴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吉林、西藏甚⾄可延长⾄⼀年。⿊龙江、⽢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了⼆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孩延长产假60天,⼆孩、三孩则延
长90天。
08、产前假
⼴东省实施《⼥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条 在⼥职⼯怀孕期间,⽤⼈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职⼯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职⼯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职⼯怀孕7个⽉以上的,每天安排1⼩时⼯间休息,⼯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付正常⼯作时间的⼯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位作业的⼥职⼯,还应在其⼯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付正常⼯作时间的⼯资。
09、护理假(男⽅)
全国31个省(⾃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与计划⽣育条例中规定了男⽅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与计划⽣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东等⼗⼏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肃是30天,河南是1个⽉,⽽⼭东则仅7天。
10、孕期产前检查假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东省实施《⼥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六条 ⼥职⼯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婴⼉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资待遇由双⽅协商决定。
第⼗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付正常⼯作时间的⼯资。
12、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部、全国总⼯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保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职⼯,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性规定中明确了⼥性劳动者的这⼀权益。
如《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种的⼥职⼯,⽉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每⽉发放⼀定的卫⽣⽤品或者费⽤。《辽宁省⼥职⼯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劳动的,每2个⼩时安排⾄少10分钟⼯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的适当休息。
13、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后⽣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职⼯按计划⽣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职⼯在休保胎假期间,⽤⼈单位应按照病假⼯资标准发放⼯资。
计划生育假
在地⽅上的层⾯上,如⼴东、江苏、辽宁等地规定了“保胎假”。⼴东省实施《⼥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条规定:“在⼥职⼯怀孕期间,⽤⼈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职⼯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职⼯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职⼯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提出保胎休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4、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享受的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第⼗九条、第⼆⼗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主选择计划⽣育避孕节育措施。
在地⽅上的层⾯上,多地规定了“节育假”。《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九条规定:“接受节育⼿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四⼗⼀条规定:“经鉴定为节育⼿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资及福利待遇。”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育⼿术的⼥职⼯下列保护:(⼀)实⾏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享受产假或者计划⽣育⼿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育保险待遇。《河北省⼈⼝与计划⽣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施⾏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放置、取出宫内节
育器的,⾃⼿术之⽇起休息不少于2天,⾄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劳动;(⼆)放置、取出⽪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规定,职⼯接受计划⽣育⼿术的,凭医疗卫⽣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资、奖⾦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七⽇内不安排重体⼒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结扎或者复通输精管的,休假七⽇;(四)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五)怀孕不满三个⽉施⾏计划⽣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五⽇;怀孕三个⽉以上施⾏计划⽣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施⾏计划⽣育⼿术确需护理的,经⼿术单位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三条规定,职⼯接受节育⼿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5、丧假
15、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因此,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假期内照发⼯资和福利待遇。
16、带薪年休假
《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
⼯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的累计⼯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作年限。
17、⼯伤假(停⼯留薪期)
《⼯伤保险条例》第三⼗三条规定: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探望⽗母的,每
四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凡实⾏休假制度的职⼯(例如学校的教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其探亲假的天数。
19、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0、社会活动假
《⼯会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基层⼯会的⾮专职委员占⽤⽣产或者⼯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会⼯,每⽉不超过三个⼯作⽇,其⼯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深圳市员⼯⼯资⽀付条例(2019)》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作时间的,⽤⼈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付其⼯资:第⼆⼗七条员⼯在正常⼯作时间内,有
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