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规定管理办法
    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二、年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三、公务员公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一、公休假(依据文件:江苏省人事局21号)
    1、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假期可与下一年的假期合并使用,但隔年作废。
    3、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再安排休假。
    4、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休假。
    5、当年疗养(含休养)的时间达到第1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奖励性休假除外),不再安排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
    6、受党内严惩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7、从外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和当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年不安排休假。
    8、公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依据文件:国务院国发36号)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其配偶在外地的(除本市区、县),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居住在外地(除本市区、县)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往返路程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也可根据车、船票)确定。
    5、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假期应在规定的探亲期内享受,不得提前或移后合并使用。
    6、见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7、不论其父母或实际居住在何处,只要与父亲与母亲户口在一地,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计划生育假
待遇;实际与父亲或母亲团聚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时间的,也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只要女职工利用产假与父母团聚20天以上,其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便不再享受。对于回家的往返路费可按规定办理。
    9、原夫妻分居两地,后工作调动解决了分居问题,原未休的探亲假不能补给。
    10在探亲期内,因发生急病确实需要及时而超过探亲假时,须持有乡镇以上医疗机关证明,连同病历、化验单等,经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后,可以按病假处理。无上述手续或弄虚作假,一律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