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各类假期执行标准
第一章法定假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法定节日有: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⑴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⑵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⑶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⑷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⑸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⑹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⑺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2、3日.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三条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岗技工资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章年休假
第四条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范围,仅限于在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
2、实行轮休假制度的;
3、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养的;
4、调入借调石化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
5、当年在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的;
6、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7、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
8、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当年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的.
计划生育假第五条对于符合第五条第3、4、5、6、7、8、9款之一,但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实行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带薪年休假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4天;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4天.
对于月制度工作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的,其带薪年休假期要相应减少.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
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停发.
第三章婚丧假
第十条婚假.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不小于20周岁,男不小于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30天含3天法定婚假.一方够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30天的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一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
第十二条婚丧假应一次性使用完,不得分次及跨年使用.
第十三条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
第四章事假
第十四条由于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员工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请事假每次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
月.
第十六条新聘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相应的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自然延长.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补贴全部停发.
第五章探亲假
第十八条凡在岗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地域规定:
第十九条探亲假执行标准: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末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二十天.
4、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二十条实习生、见习生、学徒工在实习、见习、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在实习、见习、学徒期满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一条已婚员工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应从离异或丧偶的次年开始享受未婚员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再享受探亲假
1、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2、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九十天产假不含难产、多胞胎增加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3、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包括各种工资性津补贴照发,艰苦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技师津贴、技术津贴等岗位性津补贴、生活补贴停发.
第六章产假、哺育假、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四条产假.按国家规定,未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前休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晚育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初育.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合计10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50天合计155天.
实行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二十五条产假及护理假应一次性使用完,不得分次及跨年使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