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产假再增60天,⼦⼥3岁前每年10天育⼉假
11⽉26⽇,湖北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等地⽅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优育。⼀对夫妻可以⽣育三个⼦⼥。已⽣育三个⼦⼥的夫妻,有⼦⼥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可以等额再⽣育。再婚夫妻再婚前⽣育的⼦⼥,不纳⼊现家庭⼦⼥数合并计算。夫妻再⽣育⼦⼥时,收养的⼦⼥不计⼊⽣育的⼦⼥数。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母每⼈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假视同出勤,⼯资奖⾦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参保⼥职⼯⽣育医疗费⽤、⽣育津贴纳⼊⽣育保险待遇⽀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额⽀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育医疗费⽤保障,减轻⽣育医疗费⽤负担。计划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