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休假管理规定
为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绩效工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修订《***医院休假管理规定》如下:
一、休假范围
(-)本规定所指休假,是指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的其他休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放射假、补休等。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在职职工,返聘人员按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有关假期。
二、请假及销假程序
(一)职工休假应填写《休假申请单》,报科室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科室应建立职工休假台账,《休假申请单》留院人事科备查。
(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补休和1天以内的休假,由科主任审批;凡请假时间超过1天者,需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超过1天的休假应报院长审
批。
(三)婚假、产假、计生假必须报院工会审核。
(四)职工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医院上班,并到院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类休假规定
(一)事假
L职工在休完当年各类补休、年休假、探亲假后,方可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酌情给予事假:(1)配偶或父母病危住院或患癌症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请假照顾者;(2)未成年子女住院,需请假照顾者;(3)配偶或直系亲属因病转外地诊治,需职工本人陪护,且经过双方单位协商同意者;(4)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经医院研究同意者。若因照顾病人请事假,需出示患者的诊断证明。
3.职工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二)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到岗工作者可以请病假。病假时间可以用补休、年休假冲抵。
2.申请休病假者,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经本院指定的专科医师审签后填写《休假申请单》,再按照请销假程序办理。
3.职工患大病需要停止工作时,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相应期限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计划生育假(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职工因急症不能按时上班的,需事前通知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领导,休假结束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三)年休假
L职工在本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时间较长的,可上下半年
各安排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当年度安排的,应在下年第一季度内安排完毕。
7.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及继续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用本人的补休或年休假时间冲抵。
(四)探亲假
职工工作满一年,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未婚单身职工,其父母不在本省境内居住的,每年可请探亲假20天(不含路程天数),因工作原因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2.夫妻分居、配偶在省外工作的职工,凭配偶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探亲证明每年可享受探亲假30天(不含路程),但夫妇双方不能同时享受,应相互交替安排。
3.已婚职工探望居住在外省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时间20天(不含路程)。
4.其它说明: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妹。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婚假
L法定婚假为3天,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以上初婚者。
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6.再婚人员可享受法定婚假。
(六)丧假
7工配偶、直系亲属亡故,可请假3天。
(七)产假
1.女职工享受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胎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文件精神,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Ho
2.男职工配偶合法生育的,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3.女职工产假期满至孩子一周岁,其工作时间内的哺乳时间为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合并为一天1小时;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原则上不安排晚夜班。
(八)计划生育假
L上环、取环假:已婚育龄女职工实施上环,自手术之日起可休假3天,七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女职工实施取环,可休息1天。
4.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女职工妊娠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根据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给予42天休假。妊娠满二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者,根据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给予30天产假。妊娠不满二个月流产者,根据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
给予15天休假。
5.绝育假:已婚育龄男职工实施绝育手术的可休假7天,女职工实施绝育手术的可休假21天。
(九)育儿假
职工子女未满3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工作人员申请育儿假时需向人事科提供子女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