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1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正式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满1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不含假期内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参加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3年度内工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使用,因岗位特点须分期或跨年使用,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4年内病假累积超过30天以上者,或事假累积超过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工休假待遇。当年工休假已休完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则下一年不给予工休假。
5享受探亲假的,不得安排工休假。如当年已休工休假,但时间少于探亲假的,可以按探亲假的天数补足。
6工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可累加计算。   
7调入职工必须在本院工作满一年后才安排工休假。
8产假或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工休假
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职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假期为3天。
2女职工生育假期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产假及增加的产假应1次休完,不得分段使用。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①入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②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日;
  ③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④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生补救措施的休假14计划生育假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生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病假
1、职工休病假需提供由本院规定的专科主任开出的病假单,经由所在科室报人事科审批备案。
2、在外地休假期间患急病,应持有当地医院疾病证明书,经本院规定的专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做病假计算。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不幸死亡时,给丧假3天。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也可给予3天的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