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律的价值、法律运行,揭示法律发展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法理学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但对于学生学习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将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初步学会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现象,并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注重学生法学思
维的启迪,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与讨论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法学导论
导论部分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教育、法学历史及其方法论做了介绍与分析。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学科分类、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当代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认识法学与其他人文学科的关系,认识并掌握法学教育对一名以后将从事法学职业学生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素质教育以及高素质公民的培养。
【教学时间】1学时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与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传》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J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 (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
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但是,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了解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了解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有其自身的学科特点:第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与法律现象。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其它社会科学。第二,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涉及到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即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有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有人认为,法学研究法律的事实、形式、价值。第三,法学实践性非常强,应用性非常突出,具有现实性、务实性特点。第四,法学是与人类经验、知识、智能、理性密切相关,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能、理性的综合体现,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既具有一般的感性经验彩,也具有抽象思辨的特点。第五,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职业化密切相关,与专门的法学家的存在密切相关,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第六,法学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具有价值性,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在法学的研究对象上,不同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以法的价值研究为重点,有的以法的规范与结构为研究重点,还有的认为法律的研究对象应该以法在社会中的运行为基本出发点,等等。
我们认为法学作为一门系统学科,应该对其从内部与外部、理论与实效等进行全方位的研究。由于法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所以后来随着法律研究的不断发展,法学也就划分成许多的部门。分类的标准不同,其分类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根据其理论与实践运用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根据其国内与国外的情形来看,有可以分为国内法学与外国法学;根据学科交叉与使用方法,我们还可以分为边缘法学(交叉法学)与比较法学等等。根据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具体情况,我们大致从两个方面来对法学进行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法学被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应该注意的是这是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思考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也会随之出现,如经济法。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运用法学。同时还应该注意边缘学科(法医学、法经济学等等)。
法哲学
法理学法理学
法社会学
理论法学
中外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中外法律制度史
比较法学、国外法学
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应用法学
宪法学、行政法学、
学习法
国内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经济法学、
环境法学、军事法学等
但是,这种分类并不绝对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相互转化。如有的学者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其他社会科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法学也不例外。与法学最为密切的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逻辑学等方面。
一、法学与经济学。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的发展程度,当然也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水平。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的经济现象,如各种经济关系、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的科学。经济学对于社会的发展,对于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进程以及对于人民生活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对经济有反作用。同时,经济学的一些研究方法也可以为法学研究所借鉴,一些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与新的法律部门(如法律经济学)就是二者相互运动的结果。
二、法学与政治学。长期以来,政治学与法学并不截然分开。法学一直是政治学的一部分,到19世纪才开始分家。他们研究的诸多方面有重叠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将二者分开。政治学是以社会中的政治现象、政治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社会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公共权力的运作,社会组织、制度的形成、建设、结构、功能,社会的管理、控制、治理及其方式,社会的民主制度及其运作,政党制度等等问题。政治学是法学的基础,起着引导法学发展、变革的作用。法学20 世纪以来,它的社会功能、使命,特别是政治功能、使命远远大于政治学,它所发挥的功效也远远大于政治学。一切的政治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研究的范围相当广泛,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一种重要工具,因此法学与社会学也有密切的关系。社会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社会的要素、结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研究社会组织的形成、发展和运作,研究社会怎样达到良性发展和运作,形成有序化的社会秩序。(孔德1被认为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社会学为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方法论基础,社会学的很多理论、观点、方法被大量地运用于法学领域,成为法学发展的动力,法学的任何一种理论的提出、改变、形成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与社会学有关。(二)社会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功能等方面具有交叉性、互补性。(三)法学与社会学可以相互结合,相互借鉴,从而加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在历史上,以社会学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分析研究,形成了法律社会学的思潮和流派,与自
然法学、分析法学一起成为法学的三大支柱,大大推进了法学、法律的发展。
四、法学与历史学。历史不仅为人类管理社会提供了经验,而且其研究方法也为法学研究所引用。历史学是以人类历史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人类历史、人类社会发生、发展的过程。
1奥古斯特•孔德(1798~1857,Comte,Auguste),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1798年1月19日生于蒙彼利埃城,1857 年9月5日卒于巴黎,是现代社会学的创始人,自他以后,社会学得到蓬勃发展,成为认识人类社会的重要桥梁。孔德按物理学的分类方法,把社会学分为社会动力学和社会静力学。认为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社会静力学旨在研究社会各个不同部分的结构关系,以及彼此间持久不断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也就是研究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和相互关系的各个方面。孔德主张把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看作是密切联系的和相互补充的科学。认为进步如果不同秩序结合在一起,进步就不能持久;秩序如果不与进步共存,真正的秩序也无法建立。
孔德开启了社会学实证主义传统的先河,他的一些思想为E.迪尔凯姆等人从不同方面加以继承和发展,
成为100多年来西方社会学发展中的主流。由于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他的思想中有许多不切实际的成分。但是他的实证科学理想,激发了后来几代人为把社会学变成一门科学而辛勤努力,使这门相对较
晚出现的学科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把他尊为社会学的创始人、奠基人,或认为是社会学的命名人。著有《实证哲学教程》、《实证政治体系》、《主观的综合》等。
法学与历史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的建设、形成、发展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抉择。没有历史,就没有法律。(二)法学与其它历史科学一样,是历史性的科学,法学的理念、范式(概念、范畴、理论、观点、方法)都是历史的产物,与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与整个人类的发生、发展过程息息相关。没有历史,就没有法学。
五、法学与哲学。二者都涉及学科的研究方法。用哲学的研究方法可以从法学中抽象出法学的一般理论,哲学的研究方法也被法学所运用。
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问题的科学。哲学是人安身立命的根基,是社会的标尺,是文明的尺度,是进步的指针。每一个人、每一民族、每一国家、每一社会都不可缺少哲学,要不以这种哲学思想为基础,要不选择那种哲学理论。无哲学的人、民族、国家、社会是可悲的人、民族、国家、社会。每一种人类活动,特别是文化活动都不能脱离哲学,脱离哲学的活动缺乏意义。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哲学非常重要,是不可缺少的。过去哲学曾一度被称为科学的科学、万法之王,企图囊括所有知识体系,这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出哲学的包容性和重要性。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法学起指导作用。(二)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化。(三)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侧重点有所区别。(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深化。
六、法学与逻辑。二者都涉及事物的归类与推理。在法学研究与实践领域,我们常常需要逻辑。二者的结合就形成了法律逻辑学。
第三节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法学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原有的法学教育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与现代强调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然对于什么是素质教育,学者各自就机执己见,也没有一个完美的答案)的理念(可以理解为广博的人文基础,良好的心理素养,健全的人格)并不吻合,而这恰恰是现代型社会所需要的,因此,应该加以改革。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对于一个立志于法学工作的学生来说这意味着他以后将要为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服务,而从事这类服务,健全的
人格、适当的能力是必须的,大体可以归类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意识(二)权利意识(三)与意识(四)平等意识(五)宽容意识(六)法治观念(七)义务(责任)观念⑧理性精神。见教材12-13页。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基本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养、健康的心理素质)法律素质(思维、表达、综合判断能力)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结合现实讨论中国近代以来法学教育的是与非、功与过,课程的设置与教育的层次的状况等,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进行思考)
参考书目:
1、汤能松:《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
2、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3、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
4.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另参考其他法理学教材涉及法学研究对象部分。以及社会法学派、法人类学派、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已经比较法学等方面著作也应该翻阅,这里不一一列举。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中西方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在学习法学的历史过程中,既要掌握法学史的基础知识,又要在学习过程中把握法学发展史的基本脉络,寓法学知识与法学兴趣于法学的历史中,开拓视
野,培养法学思维,增强对现实法律现象的洞察力与理解力,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本章涉及面广,需要具备的史学基础,因此,学习有一定难度。【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西方法学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方法论。
【教学时间】 1学时
第一节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学理论、法学发展
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理论,古罗马的私法对后世的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政
治学、逻辑学非常发达,在相关著述中涉及到公平、自然、正义、民主、政体、理性等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与其它科学一样,西方法学也肇始于古希腊。古希腊很早就开始立法活动,进行法制的建设。但各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主要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系统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而也没有独立的法学。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散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学、美学著作之中。在历史上,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思想家和思想流派对于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古罗马商品经济发达,为其私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梯努斯),形成了法学家阶层,他们的争辩又形成了不同的流派,罗马的概念、法律术语等对其后西方法学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恩格思给予其很高的评价,说他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完善的法。
二、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法律注释与法学发展
随着城市的繁荣与经济的发展,罗马原法律文本是重新发现,大学的兴起以及法律教育的推动,公元11世纪,罗马法得以复兴,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流派。法学家通过注释与解释法律
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先后形成了注释法学派与人文主义法学派中世纪时期,宗教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基督教神学居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法学等成为神学的附庸,教义代替了法律,国家托庇于教会,法学处于衰落时期。不过,在基督教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著述中包含着相当多的法律思想。
教会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诞生于教会法。教会法律的诸多方面对后世都有重大的影响。
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法学的出现为近代世俗法律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三、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古典时期的法学及其流派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他们采用法律的形式将革命成果巩固下来,颁布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由于他们打着恢复古典传统的旗号,所以我们常常这段时期称为古典时期。其法学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他们的基本主张是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理论。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17、18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等古典自然法家以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法治为旗帜,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社会价值观念为支柱,力求探索社会的治理、控制方式。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
诸如社会契约理论、天赋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法律平等的理论,对于推翻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起到重大作用,并且成为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及《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为近代的法治的确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世纪随着法学学科的出现与法学部门的细化;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也纷纷出现,如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等。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这时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的边沁、奥斯汀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等等。这些流派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