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环境卫生整治【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9
【字 号】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2015年9月19日
 
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各项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城郊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第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县(区)建设、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全面落实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目标。
  (一)整顿沿街市容秩序,落实清扫保洁和定时收集垃圾制度,实行全天候保洁,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输,杜绝沿街遗撒。
  (二)公园、广场、车站和道路两侧及绿化带内无散乱垃圾,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杂草、污水等。
  (三)主要街区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占道、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现象。
  (四)城区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污迹,无“四害”(老鼠、蚊、蝇和蟑螂)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五)加强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整治,居民小区、物业小区应建立完善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小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小区和城乡结合部道路平坦、无坑洼、无积水、无零散垃圾、无建筑渣土、无乱堆乱放。
  (六)按规定设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七)禁止集贸市场、商业门店在沿路沿街露天使用小火炉。
  第六条 县(区)城管执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整治临街商户占道经营行为。
  (一)沿街商铺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规定,不得在店门外摆设商品、桌椅和招牌等物品。
  (二)各类农副产品必须到农贸市场或经批准的经营场所摆卖,不得在主干街道等公共场地摆摊和沿街叫卖。
  (三)摩托车、自行车维修铺、汽车清洗、五金建材加工和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占用道路加工作业,不得污染和损坏人行道等公共设施。
  (四)夜市和临时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限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时经营,做到摊撤地净。
  第七条 县(区)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城区内装修门店和建筑施工单位,督促落实围栏作业,文明施工。
  (一)临街装修施工的门店必须围栏封闭作业,围栏不得低于2米,并且要保持周边干净整洁。
  (二)施工现场保持整洁,无生活垃圾,建筑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围栏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并及时清理渣土等废弃杂物到指定地点处理。
  (三)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硬化,设置冲洗装置,拉运渣土的车辆出场前做好车体覆盖,防止沿街抛撒滴漏,污染环境。
  (四)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章 环卫作业操作规范
  第八条 县(区)环卫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监
  督管理工作,各街道(社区)主动配合,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积极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落实机械化带水清扫,如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第九条 环卫清扫作业人员应做到文明、规范有序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 环卫清扫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清扫作业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达到“六无五净”标准,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土石砖瓦、无污泥积水、无泼撒污物、无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沟净、墙根净、绿带净、树穴净。
  第十二条 环卫清扫保洁人员上岗作业时应保持着装干净、整洁,其他环卫作业人员也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或佩证。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人员在作业时,不得向窨井、花坛内扫倒路渣垃圾,不得焚烧树叶、垃圾和各类杂物。
  第十四条 垃圾收集车(含三轮保洁车)应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有明显污渍、牵挂物,停放时应与道路呈平行方向。垃圾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做好车体覆盖,并打扫车辆箱体、轮胎,不得有牵挂物和漂浮物,杜绝对街道的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垃圾桶、果皮箱要保持整洁,做好维护和日常清洗保洁,确保容器及周边路面见本。
 
第四章 垃圾清运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环卫、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城市垃圾(医疗废物)收
集、中转、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街道(社区)负责辖区内垃圾容器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教育清扫保洁人员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城区垃圾(含垃圾中转站、道路清扫、果皮箱内外、临街门店及机关单位产生的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一)机关单位产生的垃圾应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二)垃圾清运实行“定点定车,固定清运”的原则进行清运。
  (三)垃圾压缩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要经常清洗、检修车辆,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
  (四)临时垃圾堆放点必须日产日清,不得有遗漏、抛洒和清运不干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