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为适应创新型优秀人才培养的需要,将德育教育、综合素质教育融入专业学习的全过程,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学校决定从2012级开始在本科生一、二年级试行导师制。为规范导师制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统筹导师制实施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学工副书记
成员: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
(二)各院系成立由3-5人组成的本科生导师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导师制实施工作。
二、本科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品德,责任心强,热爱学生,善于育人。
(二)熟悉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学习及生活的特点和需求;熟悉学校的基本情况,了解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
(三)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能力,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
(四)熟悉学分制管理体系,了解选课过程和学生选课需求,了解学校的主、辅修体系。
(五)我校在职及退休教师和干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在本校工作两年及以上。
(六)原则上各院系的学工副主任、辅导员及班主任不兼任本科生导师。
三、导师的聘任
(一)报名登记。担任本科生导师是国际关系学院教师和干部的职责。凡是符合本科生导师条件的在职教师和干部,均应积极承担相应工作。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自愿报名。现职专任教师由所在院系(部)确定人选并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导师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离退休教职工向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提交《登记表》,现职干部向教务处提交《登记表》。导师制
(二)导师名单确定。教务处、各院系(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就导师报名信息进行沟通并汇总,由教务处统一报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布。
(三)指导对象确定。各院系根据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导师名单,结合本院系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导师和指导对象的分派,并于每年十月中旬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学生人数合计不超过6人。各院系应在新生正式上课后四周内完成导师工作任务的分配,并向学生介绍导师。
(四)导师和被指导学生均可向所在院系申请更换指导对象或导师,经院系本科生导师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更换工作以学期为单位进行。
四、导师的职责
(一)引导低年级学生顺利融入大学氛围,关心和帮助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二)熟悉《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手册》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内容,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
(三)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合理选课,避免选课的盲目性,帮助学生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加强品德和综合素质培养。关注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自主、自律意识,提升其创新和实践能力。
(四)配合辅导员、班主任了解、掌握学生各方面的情况;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其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做好就业准备。
(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相关部门反馈学生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网上指导等,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和接触。导师应及时将指导对象的情况向学生所在院系的领导、学工干部,或校心理教育研究中心汇报、沟通。
(七)导师应对每学期的指导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总结表》。现职干部、体美部教师和离退休教职工担任导师者,向指导对象所在院系提交总结。提交时间由各院系本科生导师工作小组自行决定。
五、导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为了保证本科生导师制的落实,各院系每学期应召开导师工作会议,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导师指导工作的水平,并将会议纪要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组对导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履职情况、指导方法、工作效果、学生反馈等;对各院系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安排、工作
检查、工作效果、学生反馈等。
(三)为了进一步鼓励导师的工作积极性,学校给本科生导师发放适量工作补贴。
(四)对于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