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在思想、学习、心理能力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学生准确理解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稳定专业思想,制定自己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计划以及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
导师聘任办法
凡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包括硕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系列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导师工作。入选的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
2.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熟悉学院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
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意见。
第五条 建立导师与学生联系和沟通的有效渠道,安排固定的导师接待时间和地点;及时向学院反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导师应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积极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进行学业进程设计和人生发展规划。
  导师应针对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学生完善学习
方法,制定个性化的课程选修和研读导师制计划, 提高文化素养,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
第八条 对于已掌握了一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导师根据每位学生的特点,扬长避短,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业和人生指导,促其早日成才。
  导师应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文化创建活动、社团活动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导师应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