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人才成长通道,不断完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导师带徒在人才培养中的突出作用,为中心实现无障碍人力资源供给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根据人才队伍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双导师制是导师带徒的一种创新形式,指为各岗位具备成才潜力的员工配备双导师,形成师徒关系,导师通过言传身教,帮助徒弟在正确的职业道路上快速的成长,实现“德、能、勤、绩”的全面提升,如期实现成才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
第四条  双导师分为职业导师与专业导师,根据人才成长需求情况,择优聘任。
第五条  职业导师由中心直接选定并聘任,专业导师采用个人自荐与中心组织推荐相结合的
方式选拔并聘任。
第六条  导师的聘任条件。
(一)职业导师的聘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心或公司公认的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职业意识,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2.熟悉公司一类及以上岗位职业发展通道;善于职业生涯规划;
3.善于沟通交流,有较强的引导能力。
(二)专业导师的聘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端正的职业态度,乐于分享、乐于助人,有较强的责任意识;
2.具备一项或多项扎实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专业技能;
3.善于沟通交流,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第七条  导师的职责。
职业导师与专业导师发挥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不是独立存在的,职业导师侧重职业发展辅导,专业导师侧重岗位辅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职业导师的职责:
1.根据中心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徒弟实际情况,为徒弟量身定制职业生涯规划,并根据徒弟成长情况适时调整;
2.引导徒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自身专业发展目标;
3.帮助徒弟推荐、引荐专业导师,为徒弟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意见;
4.培养徒弟的学习能力,带领徒弟与专业导师做好沟通工作。
5.对徒弟进行成长考核及个人鉴定,提出继续培养和使用建议。
(二)专业导师的职责:
1.根据徒弟职业生涯规划,为徒弟量身定制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培养计划,并根据徒弟成长情况适时调整;
2.负责对徒弟进行专业理论与实践指导,答疑解惑,指导徒弟解决专业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积极与职业导师沟通,解决双方培养内容的衔接问题;
4.对徒弟进行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考核及鉴定,提出继续培养和使用建议。
第三章  徒弟的选拔
第八条  员工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方可拜师:
(一)拜师基本条件:
1.具备本岗位基础以上的履岗能力;
2.具有3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
3.日常表现优异,无违规违纪行为;
4.态度积极上进,工作表现突出,立志成才;
5.具有一定的沟通、表达、交流能力。
(二)拜师专业条件:
由职业导师、专业导师根据个人收徒要求适当拟定。
第九条  徒弟的职责:
1.尊重导师、尊重导师劳动成果,主动、虚心向导师求教,服从导师管理;
2.配合导师开展个人规划、计划的制定,在导师指导下,依照个人规划、计划开展学习和工作,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学习成果,及时向导师反馈规划、计划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师徒结对
第十条  师徒结对按照“双向选择、统筹安排、就近拜师、比例录取”的要求开展。
第十一条  师徒结对流程:
1.发布导师信息。由中心统一发布导师信息,包括导师基本情况、收徒条件、专业特长、专业方向等;
2.员工申请拜师。员工根据导师信息并结合自身条件,自愿选择导师,提出拜师申请;
3.安排师徒结对。导师根据员工拜师申请甄选徒弟,并由中心统筹安排、择优录取;
4.举办拜师仪式。为导师颁发聘书,导师与徒弟正式确认师徒关系。
第十二条  职业导师与徒弟结对结束,师徒关系确认后,方可组织徒弟与专业导师结对。
第十三条  相同时间段内,每名员工仅可与1名职业导师确立师徒关系,可以与多名不同专业的专业导师确立师徒关系。
第十四条  相同时间段内,每名职业导师带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专业导师带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十五条  中心鼓励各机组主动开展师徒结对工作,机组员工与导师达成结对意向后,师徒信息可实时报中心审核备案,由中心统一组织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师徒协议
第十六条  导师与徒弟确认师徒关系后需签订师徒协议,约定培养周期(即协议期),也可约定磨合期,磨合期不计算在培养周期内。
第十七条  职业导师与徒弟约定培养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专业导师与徒弟约定培养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磨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导师制第十八条  职业导师需为徒弟详细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专业导师需为徒弟详细制定专业培养计划,规划、计划为师徒培养协议的附件。
第十九条  职业生涯规划、专业培养计划中心目标应清晰、时间节点应明确,目标需量化、易考核、符合徒弟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可解除师徒协议:
1.师徒任何一方调出公司的;
2.师徒任何一方调出中心,无法继续履行师徒协议的;
3.师徒任何一方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师徒协议,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的;
4.中心认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师徒协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师徒协议到期后,师徒协议自行终止。师徒协议解除或自行终止后,师徒关系由师徒双方协商是否保留。
第六章  师徒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师徒考核分为阶段考核、期末考核、出师考核等三类。
第二十三条  各类师徒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考核档次划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师徒考核要求:
(一)阶段考核要求:
1.职业导师与徒弟阶段考核每6个月进行一次;专业导师与徒弟阶段考核每3个月进行一次。
2.阶段考核采用目标考核法,具体方式为师徒围绕阶段目标实现过程与目标成果提交阶段总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考核(笔试或实际操作)徒弟专业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
(二)期末考核要求:
1.期末考核在培养周期结束后进行,最后一期阶段考核与期末考核合并进行。
2.期末考核采用主观评分法、目标考核法,具体方式为围绕周期目标实现过程与目标成果提交周期总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考核(笔试或实际操作)徒弟专业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对徒弟“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周边测评。
(三)出师考核要求:
1.出师考核在期末考核结束后进行,期末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
2.出师考核不再单独进行,根据阶段考核、期末考核结果加权计算出师考核分数,具体计算方法为:出师考核分数=阶段考核平均分数×30%+期末考核分数×70%。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认定:
1.阶段考核出现不合格的师徒,由中心领导进行谈话提醒,师徒需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报中心审核。
2.阶段考核连续出现三次不合格的师徒,中心直接建议解除师徒协议。
3.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师徒,出师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  师徒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导师待遇:
中心正式聘任的导师在享受公司相关福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直接进入中心导师库、人才库,并推荐进入公司导师库;
2.在员工上线、评先选优、职称评审、职业资格鉴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3.师徒协议期间内,各类师徒考核均合格后,可享受500元/年的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购置需与岗位技能传授、岗位技能提升相关,不可提现、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  徒弟待遇:
徒弟成功出师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直接作为中心重点培养对象进入中心人才库,并进行后期培养。
2.在员工上线、职称评审、职业资格鉴定、学习机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培训部附则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