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试行)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基本业务能力培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配备指导教师进行专门培养。
1.新进校专任教师中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2.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2年的新调入的青年教师。
3.从其他岗位新转入教学科研岗位的青年教师。
4.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所在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
2.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教师可由学院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担任导师。
4.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工作。
三、导师的职责
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的敬业精神;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各教学环节,了解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掌握基本教学技能;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科研(教研)课题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制定青年教师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措施和步骤。
引导青年教师科学制定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尽快完成角转换。
3.指导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帮助指导对象熟悉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指导
对象试讲、听课。跟踪指导对象的教学工作,指导备课,随堂辅导,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每学期听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4学时。
4.指导青年教师过好科研关。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教研)工作,引导青年教师确立研究方向,帮助青年教师拟定科研计划,撰写学术报告与科研论文,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熟悉科研项目申报程序。根据本人现有专业
和今后的培养方向,有目的要求青年教师参加科研(教研)项目,培养其团队协作精神。
5.与青年教师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沟通,督促其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6.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改进情况。
7.按要求填写指导记录、提交指导工作总结,指导期满后写出考核评语,评价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业务能力。
四、指导对象任务
每位青年教师接受指导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接受指导期内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1.形成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
2.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备课(按规范要求写出详细教案)、公开课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同时还要参与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讲、指导实验、科研(教研)、专业(课程)建设、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等业务实践工作。
3.服从导师的指导,主动和导师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业务交流。指导对象在接受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等进行总结,并向导师以及所在学院汇报。
4.撰写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可以是未发表论文)。
5.认真填写《XXXX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手册》。
五、管理与考核
1.各学院根据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为青年教师确定导师的人选。导师针对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方案,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检查、考评导师的任务完成情况。
2.每位导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的数量不超过2名。导师在任期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工作的,要及时更换。
3.符合指导对象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指导对象接受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和成绩,纳入其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期满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要按指导方案,组织专家通过评议教案、随堂听课、学生评教反馈,考查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业绩、查看《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手册》等方式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考核,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方可结束接受指导。
导师制4.指导对象考核不合格者,延长指导期限一年。若一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5.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申报高
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6.学校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作为教师公益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考评范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指导对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对
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并予以表彰。
7.各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学校年终对各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考评范围。
8.各学院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把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进一步细化导师职责与
青年教师培养要求,为每一位青年教师制订详细的培养方案。
六、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师发展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根据需要确定,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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