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导师制
  第一条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绩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导师”,是指针对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以其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指导的专兼职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和权责
  第三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辅导员和专任教师。
第四条 导师的权责
  (一)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对学生选课、选师、选时、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当好学生的参谋。
  (三)针对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进行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在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角转变,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树立专业观和打牢专业基础;对高年级学生则重在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为学生考研、出国留学、就业、创业提供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四)与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与每学期末必须与学生见面。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体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学业需求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指导。
  (五)在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教务、学生管理等部门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六)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末,应向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学生做出学习、品行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 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导师在辅导员和专任教师中选聘,聘期四年。
  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辅导员和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各学院按每30~50名学生配设一名导师的比例选聘导师。
  第七条 学院可采取教师自荐、专家推荐、教研室推荐、学院指定等方式拟定导师名册,并负责在新生报到时公布。导师名册应包括姓名、性别、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职称、高校工作年限、实务经历、评价等基本信息。学院在正式聘任后将导师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应及时撤换。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教务处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生导师制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及导师
的工作、考核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评选优秀导师等事项。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副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鼓励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