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
(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 )、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公文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职责的变化
新《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这是与“办法”明显不同的地方。这增加了上级公文处理机关的责任。上级办公室部门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不仅进行业务指导,还要进行督促检查。
原办法规定的区别:  2000版“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公文处理只有指导,没有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侧重对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查指导。
三、公文种类的变化
(一)数量的变化
公文种类的变化是每次修订公文处理规定主要的部分。公文种类的增减是我们公文写作人员必须重点关注的内容,这直接关系到工作中文种使用的准确性。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 13种,新《条例》规定文种为 15种,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 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 《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4种,新《条例》取消了原规定的“指示”、“条例”、“规定”文种。
新条例把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我们认为该变化是为了避免公文标题在拟制中的重复,比如,按照之前的规定,有些会议纪要的题目应该是“××省办公厅关于××××会议的会议纪要”,略显重复,修改之后就会避免此类现象。
(二)适用范围的变化
公文文种的变化会决定公文处理的正确性,而适用范围的变化则关系到公文处理的准确性。新条例15种公文中,意见、请示、批复在旧条例和旧办法中除了使用机关不同,适用范围和新条例是一致的;议案由于使用机关的单独性,适用范围和旧办法相同。其他11种或多或少均有变化,下面简单讲几种我们常用文种的适用范围的变化。
1.通知和旧条例相比,新条例“通知”总的适用范围缩小了,删除了“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这三个作用;和旧办法相比,新条例删除了“任免人员”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把相关作用分担给其他文种,比如决定;新条例把旧条例和旧办法中“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这一作用同时删除,把相关作用直接改为“批转、转发公文”,这一点作用范围稍有扩
2.通报和旧条例相比,把“交流重要情况”改为“告知重要情况”,由此我们可知该文种还有了类似通知的作用;和旧办法相比,把“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改为“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适用范围基本没变,但是细节上还是有一些变化,这些要等到新条例施行之后才能看出具体效用。
3.报告和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删除了“提出建议”这一作用,肯定要分担到其他文种当中去,这点要在新条例实行之后观察;同旧条例和旧办法相比,把“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改为“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我们认为,这点摒弃了上级机关居高临下的姿态,表述更加人性化。
4.函我们看到新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五个作用,而旧条例还有一个“等”字,对于党的机关来说,该文种的使用范围实际缩小了,但使用范围更明确了。
5.纪要首先我们看到文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前面对此也有提及。新条例中规定纪要的作用是“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和旧条例相比,把“主要精神”改为“主要情况”;和旧办法相比把“传达”这一作用去掉,把“会议情况”改为“主要情况”。这使得开会应确有必要,
大大限制了以会议贯彻会议、以会议落实会议的情况发生。
四、公文用纸的变化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公文格式要素的调整
(一)公文格式执行力度的变化
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一是新“条例”中提出的是“按照”,有强制性的概念。原2000版“办法”中提出: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新条例增加了“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公文格式要素的变化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新条例与时俱进,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共规定18项,与党政机关旧规范相比,不仅实现了统一化制作,而且更加科学合理,有助于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与旧条例相比,保留及修改14项,增加7项,删去8项新条例关于公文的组成内容删除了“版头”、“主题词”、“印发传达范围”、“印制版记”这四项内容,增加了“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附件说明”、“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内容
与旧办法相比,保留及修改13项,增加8项,删去3项。新条例中公文的组成内容删除了“主题词”、“发文机关标识”两项,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署名”、“页码”等。
1.增加了份号: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
2.紧急公文标注的变化: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
件”)。主题词
3.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标注位置的变化,统一规定为按序依次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二、三行。
4.发文机关标志的变化: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5. 公文标题的变化: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
旧办法“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新条例没有这部分的相关规定。标题使用符号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通过使用标点符号可以避免歧义;二是尽量不用逗号。
多行标题编排时应排成梯形或菱形。
6.公文首页红分隔线的变化:没有“党的机关发文加红五星”的特别要求。
7.发文机关署名的变化:必须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8.成文日期的变化:原汉字日期改为阿拉伯数字年月日
    9. 用印的变化: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10.主题词的变化:取消了公文主题词
11.版记字号的变化:一般用4号仿宋体,原来为3号。
12.附件内容中“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标注的变化: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13.页码的变化: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六、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新《条例》比较清晰地提出了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行文规则,比原“办法”从层次上更
为清楚。与原办法相比,虽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主要有:
(一)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六)第十三条规定,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条规定比原有增加了“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第十四条规定,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
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此条规定比原规定增加了“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八)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如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请示事项,可抄送发改委、财政部,也可以抄送省代拟稿部门如发改委、财政厅,但不可以抄送市县级政府,主要原因是向国务院的请示事项是在请示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批准,批准之后落实可通知涉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