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复印说明-泰安市中心医院5篇
第一篇:病历资料复印说明 - 泰安市中心医院
复印病案资料委托书
泰安市中心医院病案科: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前往你科办理(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复印手续,作为 用,请予办理。
病案号:,出院日期,复印 份。
委托人(暨患者)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申请书2014
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者填写)
********医院医务科:
现委托 前往你科办理 病历(病案号:)资料复印手续,请予办理。
生活发现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印/查阅病历资料申请书
*********医院医务科:
患者 现(曾)在你院 科,入院日期: 年 月 日,住院号(病案号),现因需要,申请复印/查阅该患者如下病历资料(请选择并打“√”):
1.门诊(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 3.体 温 单 4.医 嘱 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6.医学影像检
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报告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请予批准。备注:
申请人: 与患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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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医师意见(在院病人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请经治医师签署): 医务科: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经治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医务科审批意见:
同意复印/查阅上述第 共 项资料。请留存相关证明复印件。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浮士德
实际复印病历资料共计 项 页。
高尔基童年病历复印人签字: 年 月 日
病历资料查阅复印说明
1.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申请人务必提供复诊卡或出院小结,以便核查。:******* 2.申请查阅、复印病历资料须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查阅复印有关内容。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部分条例: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病危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
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年级一班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相关证明粘贴处
第三篇: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
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
来源: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原文: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依据卫生部的上述规定,病历中的以下内容可以给病人复印:
体温单
医嘱单(含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手术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 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影像记录)√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输血知情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 病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