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学校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教代会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四)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举非中上层管理人员;
(五)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可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方案,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教代会应设大会秘书,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大会秘书负责会
议期间的主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若干人,由大会秘书提出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筹备和举行
第十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或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可临时召集教代会代表开会。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和教代会代表团(组)提出,经教代会筹备组商定。
第十二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教代会的决议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教代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开会日期、地点;
(二)主持人姓名;
(三)出席会议人数;
(四)会议的主要过程;
(五)决定事项的内容;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四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规章制度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事项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备案,并在全体教职工中公布。教职工代表有权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有权向教代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第五章代表
第十六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须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派。
第十七条代表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在讨论和表决重大问题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
(五)非经组织批准,不得撤换和调离原单位或原工作岗位;
(六)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八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努力完成教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二)密切联系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讨论并提出议案和建议;(四)保守秘密;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校规校纪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代表应当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教代会活动应优先安排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代表有权向学校和教代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权参加教代会的活动,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代表资格终止后,由所在单位或原选举单位予以公告。
第六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教代会组织:
(一)学校可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教代会组织;
(二)教代会组织一般按年级或部门设立代表团(组),按代表团(组)讨论教代会的议题;
(三)教代会组织选举产生主席团;
(四)教代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成立教代会时,应当同时建立学校工会。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指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的会议可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每学年应作出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基本工作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工作总结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
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县以上教育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