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5820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9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厂务公开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
第五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镇(街道)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具体承担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市、区县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设立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一条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且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按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计算超过一百人的,一百人以上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贝L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企业工会确定。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对不称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且过半数同意予以罢免。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被罢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辞去职工代表职务的,选举单位应当自职工代表出现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罢免、补选结果由选举单位向企业工会备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情况有知情权,职工代表可以要求查阅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