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建议书篇一
一、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企事业单位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小型企事业单位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至二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征求意见。
重要事项需要表决的,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有关程序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表决事项需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允许,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不少于半数。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单位经营管理者关于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技术引进方案、承包和租赁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改制、重组和破产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单位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3)审查允许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事业单位除外)、奖金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补贴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评议、监督单位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6)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7)听取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单位依法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8)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企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查允许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选举和变更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5)听取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拨缴工会经费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情况的报告,并监督企业依法执行;
(6)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商议确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职工代表的选举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包括单位在岗职工、内退职工、待岗职工、暂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暂时工)等。
职工代表普通以车间、科室或者班组、工段为选区,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由分厂(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时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允许,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
期应当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企事业单位职工总数一百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业单
位职工总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
职工代表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农民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农民工、青年职工、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当。
四、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1、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有关议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暂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检查、催促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1)成立筹备组。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普通应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党委、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工作普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30日前开始进行。召开第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筹备工作还应适当提前。
(2)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单位工会采用多种形式采集行政方面和职工众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行政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征得单位党组织允许后,将初步形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发给职工代表团(组)或者职工代表进行讨论修改,同时征集处理各种环绕议题的提案,将经过修改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提交豫备会议。
(3)拟草职工代表大会情况说明。
主要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和年限、职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及资格认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表决的方式等内容。
(4)征求职工众意见。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议案、职工代表大会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应向职工代表公开。
审议的报告、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应送达职工代表。
改制单位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召开不同类型的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职工众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和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等意见和建议。
(5)建立预报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情况说明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7天书面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豫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豫备会议由企业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其主要程序是:
(1)报告职代会筹备情况。
(2)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3)选举大会主席团。
(4)选举监票人、记票人。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大会工作人员核定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宣布召开。
1、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2、由企业领导人做工作报告。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4、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5、工会主席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报告。
6、各代表团分组讨论。
7、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和建议,行政有关负责人进行答复。
8、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9、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等。
10、议程规定的其他议题。
11、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工作
1、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暂时需要解决的非重大事项,由本单位工会召集职
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商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3、征集、受理建议和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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