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代  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教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或者提交书面申请意见。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众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不设常设委员会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十五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
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工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
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常设委员会主持的预备会议。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一届教代会常设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常设委员会主持,但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