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审议讨论通过
规章制度审议讨论通过:231-关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
×××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
公司于年月日在会议室召开了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同志主持,应到会代表名,实到会代表名,会议有效。
到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2.
3.
现将职工代表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天。
职代会
年月日
规章制度审议讨论通过:民主审议、决议、公示公司规章制度操作指南
民主审议、表决、公示规章制度操作指南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中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资制度等
必须经过员工的民主审议与表决、公示三个阶段程序。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草拟本操作指南以防控风险。
一、员工民主审议程序1、建议:
建议公司统一以邮件形式将规章制度草稿发送至员工邮箱,要求邮件回执,同时要求员工在《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有条件情况下,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将规章制度作草稿为培训内容予以讲解和答疑,要求同时要求员工在《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二、员工民主表决程序1、建议:
建议公司统一以邮件形式将规章制度草稿发送至员工邮箱,要求邮件回执,同时要求员工在《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
有条件情况下,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将规章制度作草稿为培训内容予以讲解和答疑,要求同时要求员工在《公司民主审议/决议表》上签字确认并回传。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三、规章制度公示程序
1、法律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
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2、建议:
建议公司统一以邮件形式将规章制度发送至员工邮箱,要求邮件回执。建议公司在公司公告栏目上张贴规章制度,并拍照留存。
同时在发布前后以“会议培训”的形式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予以讲解和答疑。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四、员工手册如何公示于员工建议
1、在员工新入职时候,将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回收手册或者回收回执。
2、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候将《员工手册>列为培训内容,并要求员工在《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签到确认
附件: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单位名称:
规章制度审议讨论通过:XX职代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1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