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民主管理行为,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或者与企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的职工是与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包括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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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活动的开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   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等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十条 ? 职工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单位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本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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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应由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代表或职工中推选产生。
? ?  第十二条 ?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不能低于5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30%。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农民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 ?  第十四条 ? 职工代表的权利:
? ?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 ?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 ?  第十五条 ? 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 ? (二)密切联系职工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征求和如实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 ?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