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代表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组织、运作和职责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开展沟通与协调的机制,是共商共建共享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员工代表和管理层之间的互信、互动与合作,推动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层共同组成,配以工会、人力
资源部、工务处、劳动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主席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专职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设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项目的策划、组织和落实。
第三章 功能与职责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主要功能和职责包括:
(一) 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就企业发展、劳动关系、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达成共识。
(二) 监督企业管理层。监督企业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三) 提出建议和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和倡议。
(四)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促进代表选举、工作规则、决策程序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
(五) 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员工对代表大会的认同和参与度。
第四章 办公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并根据需要设立议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并根据需要设立议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召集,由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会议的召开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会议的决议和意见,由主席团起草并通过多数票通过。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会议的记录和文件,由办公室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密和管理。
第五章 选举和产生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按照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办公室成员的录用和任免,由主席团负责,根据办公室工作需求进行。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的确定,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邀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成员退休、辞职或出现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候选人选,并经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主要成员享有相应的工作时间、条件和报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工作成果应及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层报告,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开宣传。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相关工作应得到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得到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主席团所有,任何与本工作制度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颁布前发生的相关事务按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的修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主席团负责,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废止上一版本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