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一条 因工作需要,为执行紧急任务或者适应生产经营需要,本单位采取特殊工时制度,即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照周期工作制度,在弹性工作日内实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延长连续工作日数的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做好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工作,严格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加班不得超过职工的合法劳动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职工因加班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由本单位负责健康检查、和赔偿。
第三条 特殊工时制度的执行应当由本单位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听取职工意见并达成协议。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是否参加特殊工时制度。
第四条 特殊工时制度的执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附则: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决议的解释权归职工代表大会所有。
简要注释如下:
1. 特殊工时制度:即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照周期工作制度,在弹性工作日内实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延长连续工作日数的工作制度。
2. 加班费用:指职工在规定加班时间内所得的工资费用。
3. 身体健康损害:指职工因过度劳累、长期工作等原因引发的身体健康问题。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基础组织权利的最高形式,是职工众自己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2. 劳动安全:是指为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劳动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一种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