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厂长(经理)负责制在本企业的实施。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换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干部评议监督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下同)。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分工范围内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
1 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2 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 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4 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5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人数应为企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一。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
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中心议题提出提案,由工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立案,属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送大会主席团
审定后作为大会议案;属于企业行政方面处理的一般提案,由厂长(经理)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专门委员会每季度或半年检查一次提案处理情况,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出提案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企业行政方面提出方案,由企业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对重大问题协商处理的结果,应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权,向厂长(经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其程序是:
1、厂长(经理)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 ,提前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反馈厂长修改完善;
2、厂长(经理)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提请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意见,提出
意见和建议;
3 大会作出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 厂长(经理)或有关部门提前将制订的初步方案交职工代表讨论;
2 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并提出修改意见;
3 正式提请大会审查通过并做出相应决议,如方案被否决,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 厂长(经理)或有关行政部门与工会磋商,拟定初步方案,提前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2 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查,召开各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协商;
3 厂长(经理)或有关行政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和表决;
4 经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厂长(经理)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按职代会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通过评议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其程序是:
1 成立由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人事、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评议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民主评议工作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 厂级和车间、科室的行政领导干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分别向厂和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或信任投票;
3 评议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评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评语,向被评议干部转达。被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措施向职代会反馈;
4 评议委员会提出对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
5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对多数职工代表要求免职的领导干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和罢免厂长,其程序是:
1 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定选举厂长(经理)办法和侯选人条件;
2 推荐并确定侯选人;
3 侯选人发表治厂演说,进行答辩;
4 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
5 公布选举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