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0.05.25
【字 号】沪工总基[2000]107号
【施行日期】200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工总基[2000]10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委批转的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参与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监督领导干
部为基本任务,在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企业公正和稳定,密切干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更证明,凡是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经济权益得到维护和落实的企事业,职工的积极性就得到调动,改革就比较顺利,效果也比较好。职工(代表)大会在夯实企业改革的众基础、发掘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和促进企业的和谐稳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出了众多新课题。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应只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总书记最近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开拓创新,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继续推进职工(代表)大会的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对企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局产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或创建新的经济实体的同时,把建立健全职工
(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列入计划,同步实施;对建制中有困难和问题的,应给予切实的指导帮助。
  要按照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办法,加强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建制工作,形成集团、子(分)公司、分厂、车间(部门)等多级民主管理格局,保证职工在不同层面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要重视小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因改制失去职工民主管理的渠道,削弱民主管理。要推进国有资产控股的合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要加大力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落实职权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五是对职工董事、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
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有关企业重大决策、企业兼并、破产、出租、拍卖,企业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企业的收入分配、住房分配、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要向职代会报告,听取职代会的审议意见,并对裁员、收入分配、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要特别重视职代会对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审议,是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必要措施,是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必要途径。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应当引导职工把审议的重点移到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来,提高对重大决策的审议水平。要充分重视职代会的审议决定权。在事关企业关、停、并、转、迁、租、破、卖的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权、分配权及福利待遇等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表决,不得强制命令和回避职代会擅自决定。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在这些方案的审议过程中,必须注意认真倾听众呼声,积极采纳众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形成民主和谐氛围,用表决来体现集中统一的意志,更好地付诸实施。
  要充分重视职代会的评议监督权。职代会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既要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协同,同时要严格按职代会评议程序和规则规范操作,增强民主评议科学性、正确性,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加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范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代会强调代表的广泛性,审议的公正开性,操作的程序性,以反映民意,体现公正。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一年不少于二次会议,按时换届改选,及时做好代表的增补、撤换、代表资格审查等工作,保持职工代表队伍的完整性。
  要切实维护职代会的权威性、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职代会组织形式,变更审议程序,变更职代会决定的方案和事项,不能以职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在制度上得到落实。要推行企事业单位重大改革事项向职代会预告制。要实行无记名表决制,以保证职工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五、加强培训,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事水平
  职工代表的参政水平是决定职代会质量的关键。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要重视和大力加强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增强职工代表的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帮助职工代表掌握职代会参政议事的基本规则,掌握职代会职权内容、权限、职责,运用多种形式增强职工代表是选区众代表的意识,帮助职工代表学会调查研究,学习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的管理知识、掌握改革改制的政策法规,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事的积极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要在重大方针政策出台、职代会换届等情况下,及时安排对职工代表的专项培训和普及培训,以保证审议质量。要抓好职工代表新一轮普及培训,使民主管理有一个新的突破。
  六、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对职代会建设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企业党组织要对职代会中心议题的确定把握方向;对职代会召开的程序和规范把关。
  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企事业工会要积极主动与行政协调沟通,安排好、组织好职代会。要让职工众充分了解企事业情况,参与企事业决策,推动企事业发展;要让企事业
单位领导充分了解职工众对企事业重大决策方案的态度、意见和情绪,及时做好宣传、解释、修改、完善方案等工作。
  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实行厂务公开。要通过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扩大企业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在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调动经营者、劳动者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功夫。
  工会代表与行政就企业劳动用工、劳动条件、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集体协商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要正确认识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和股东行使出资者权力的关系,坚持职代会、股东会两会并存,理顺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要将重大决策前听取、吸纳职工的意见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对企业事务的决策、监督等工作,形成可操作的运作规程,把职工民主管理扎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之中。
  七、加大对职代会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上级工会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运行情况指导的同时,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拖延建制,不按时召开职代会,阻挠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等情况要严肃处理,责成整改。
  各区县局产业可以从本系统实际出发,将职代会制度建设及职工民主管理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工作的考核要求,并有相应的检查监督措施。
  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就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问题的投诉,市总工会采取有诉必查、有诉必答的措施,切实地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委作专题报告,以增强维护职工民主权益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