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样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作用,规范职代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代会是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企业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落实;协调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第五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代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代会职权
第七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八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十一条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专指实行股份制企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及本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工作的职工。
(二)工作积极、关心企业、办事公道、顾全大局、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三)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众意见和要求,职工信任和拥护。
第十四条按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厂)设职工代表名,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名,中层正职以上名,技术人员名。
第十五条本公司(厂)以为单位,设立个选区,各选区根据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和比例成分,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代表名单,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上一级职代会代表时,由本级职代会选举,其代表候选人原则上是该级职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职代会届期内,企业因职工人数发生明显变化,代表名额需作出相应调整时,应制订调整方案,报经职代会通过。
第十八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
(二)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调出原选区的;
(四)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销的。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报告,经工会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代表培训、巡视、评议和质询等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密切联系职工,如实反映职工诉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与公司(厂)工会委员会相同,届期
年,到期应及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职代会每年召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厂)负责人或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二十五条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凡应当由职代会选举、做出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开职代会应事前将会议内容、提交职代会讨论和审议的有关报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或其它形式发至职工代表预以公布,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职代会做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组成:由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经营管理者、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护、平等协商、生活福利、提案征集、巡视检查等专门小组(或叫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对职代会负责,受工会委员会领导。专门小组实行任期制,任期同职代会届期。各专门工作小组须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专门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职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征集整理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处理职工提案。
(四)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各专门小组的工作特点,建立工作和活动制度,定期开展活
动。
第二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涉及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应临时召开职代会;民主管理工作的一般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或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二十九条职代会联席会议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会议。
(一)职代会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由工会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条件是:
1、涉及企业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
2、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结果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众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职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正确行使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负责大会筹备工作,制定筹备大会的方案,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的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