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总工会
【公布日期】2011.07.05
【字 号】渝工办发[2011]56号
【施行日期】201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工办发〔201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有关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重庆市总工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企业在改制、破产以及生产经营中涉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结合我市民主管理工作实际,拟定了《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更具有规范性和实践性。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梳理修改,现将《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下发给你们,希望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有关单位工会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指导、贯彻和落实。
  附件:《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总工会
2011年7月5日
  附件:
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本工作规范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或者其依照法定程序和
比例推举产生的代表按照一定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会议形式(以下统称职工代表大会或简称职代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和集体合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和职工代表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
进行监督。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补充保险、兼职、住房、用车等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四)审议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草案、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
  (六)审议通过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职工的裁减和安置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七)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八)民主评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议、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作为任免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九)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
纳情况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实行厂务公开情况;
  (十)审议监督职工招聘,奖励和处罚职工,职工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优秀和选举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集体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以及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草案、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
  (四)选举或者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五)民主评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实行厂务公开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人数50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也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确定,且不得少于30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40人;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不足1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10%,且不得少于7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不足3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5%,且不得少于100人;职工人数3000人至10000人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职工人数的3%,且不得少于2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0人,但不宜超过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