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手段。为广泛调动教代会代表的积极性、激发教代会代表的责任感,提高提案的质量,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又快又好的发展服务。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负责大会的提案征集与办理工作。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人选由教代会执委会协商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其中个别人员的调整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1、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查和立案。
2、向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征集、办理情
况。
3、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工非常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重要提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4、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提案。
5、协调牵涉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
6、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并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7、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8、在提案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及处理结果移交学校工会立卷归档。
七、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联名,亲自签名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
出。
八、提案人要认真学习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了解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增强自己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意识,深入教学、医疗、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教
职工的意见,倾听教职工的呼声,为提案的撰写积累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通过调查了解、认真思考、分析研究后提出。
九、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有关学校管理、服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改革和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有关教职工众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等。
下列不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纯属党务性质的问题和众组织内部的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应按法律程序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或对个别领导的批评意见。
十、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清楚地书写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上,可以附页。提案应格式规范、主题鲜明、内容具体、言之有据,包括提案题目、案由、建议和措施。
十一、为了使提案工作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做好提案的整理、审查和立案工作,提案征集时间尽可能在教代会召开期间进行,一般一个月左右结束。教代会代表撰写的提案须在征集提案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十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核: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