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总工会组织部编
目录
1、企业建立职代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 (1)
2、中纪委等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5)
3、全总: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6
4、20 57
6、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职代会的论述 (33)
7、职代会的操作程序 (34)
8、职代会实施细则(制度)提纲 (35)
9、职工代表 (36)
10、职代会的职权和履行职权的程序 (39)
11、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41)
12、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43)
13、职代会与工会 (45)
14、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47)
15、职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 (50)
16、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 (51)
17、职工代表活动制度 (52)
18、职代会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54)
19、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58)
20、职代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60)
21、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单 (64)
厦门市总工会
职代会
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
(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与事业单位商定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确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厂(事)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厂(事)务公开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内容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条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八、《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直接行使民主参与权利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依法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以其他形式取代;制定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必须与工会协商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九、《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72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
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