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切实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
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
  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履行以下程序: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等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3.评议监督权。
  根据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的内容为德、能、勤、廉、绩等五个方面,对参与被评议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议意见。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教职工不认可的学校领导干部,其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教育工会和学校工会要积极参与评议工作。切实做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党政组织考核与众民主评议相结合,选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听取和评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教代会评估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更好地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其它民主权力。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代会(大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作出会议决议。
  教代会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把校务公开的对内公开与面向社会的对外公开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全社会对教育公益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和拓展校务公开等其他的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的途径和渠道。
  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票决等通过,并向教职工公开,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代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是学校教代会的主体。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校在职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众,能够代表教职工众利益,如实反映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拥有良好的众基础。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为选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代会的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科研人员、领导干部、职工和团组织代表,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由选区(部门工会)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的人选,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该选区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工会小组)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校工会。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并民主推选团(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并进行公示。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在换届大会预备会上向代表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括本届代表产生的过程,代表的构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无故未请假,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建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
部、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及时将教代会情况通报教职工,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稳定,在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含80人)的学校,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其中教职工200人以下的学校,教职工代表按60%80%;教职工201人至500人的学校,教职工代表代表名额不低于100人;教职工501人至1000人的学校,教职工代表按25%3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1000人至20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名额不低于200人;教职工2000人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名额按10%15%的比例确定。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作规则、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荐人选,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大小自行确定。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
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九条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