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吗,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怎么办
篇一: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别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问题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与工会有什么区别?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众组织,工会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两者性质、任务不同,代表机构也不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曰常工作;而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又是会员代表,所以,这两大组织人员有时存在重叠情况。
问题二:职工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
中制的组织原则。
问题三:某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又非常多,是否可以简化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交由企业工会讨论?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对于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这
是法定必经程序,并没有可用工会讨论来替代的规定。因此,该企业要通过
规章制度,必须先由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如存在囷难,则该企业可以通过召开全员大会、邮件发或张贴公布等形式将规章制度交由全体员工讨论。
问题四: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组建工会的一般程序如下:(1)向上一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建立工会组织及工会筹备组成员的请示报告;(2)发展工会会员,建立工会小纽;
选举工会代表和组织酝酿工会主席及委员候选人;(4)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成立工会组织;(5)办理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其中,工会主席一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上一级工会审批。至于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提名人数未具体限定,可根据情况等额或差额选举■:,同时,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问题五:在工会组建过程中和工会成立后,企业有哪些义务?
企业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1)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的建立及工会正常活动;(2>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经费,其中包括外籍员工的工资性收入;(3)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4)在提前征得企业同意后工会委员于生产或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参加会议或从事工会工作,公司需要照发工资,并保证其他待遇不受影响;(5)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除非有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
问题六: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会彩响规章制度的生效吗?
不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没有强制建立的义务,如企业职工没有组建工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可与职工选举的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不会影响制度的效力。
问题七:在庭审中,某企业作为证据提交的规章制定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记录,仅提交了工会开具的讨论证明,该证明是否可作为经过民主程序的有效依据?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主要包括两步骤:先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再根据讨论的最终结果,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这两个步骤缺一不可,仅有工会证明并不能代表严格履行了民主程序。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用”?
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用”?
国有企业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因改制引发血案的阴影尚未散去,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又传来因改制而导致的体性事件:8月12日到15日凌晨,工人因不满公司改制后所给予的解雇赔偿过低而举行抗议活动,一度占据厂房并挟持一名当地官员。
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指出:“从现在开始,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事实上,有关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职工利益的保护,全国总工会和国资委均有明确意见,早的如20XX年12月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近的如全国总工会8月14日发出的《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8月14日发出的通知中特别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问题是,为何各级政府如此重视被裁撤职工的利益问题,在国企的现实改制重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而职工代表大会为什么没有担负起保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如果说林钢、通钢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工权益问题只是个案,那么我们可以将问题指向相关企业。但问题是,这两个案例并非个案,而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普遍发生的现象。这两个案件的特别之处只
在于它们将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演变成了体性事件,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公众关注。
如果查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工会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发现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非常之多,既可以决定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要规章制度,同时还能评议监督各级行政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甚至有关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也有权审议。
为什么这个大权在握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却没有能够保护职工的权益?这还要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机制说起。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并不是每个职工直接参与议事的机构,而是通过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来参与民主管理。虽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规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额的1/5”,在20XX年《国资委建立和完善央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
但相关文件的强调恰恰表明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线工人比例的不足,在现实中,能够当选为职工代表的大都是原来企业中层管理以上的人员,来自一线工人的数量则是少之又少。而这些中层管理人员,在绝大多数的并购重组中,往往是受益一方,如在通钢改制过程中,据报道,“建龙来了后,职工工资没怎么涨,但中层和高管的薪酬却翻了好几倍,一下子拉大了与员工的差距。”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安置方案中,作
为普通职工的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了。
而且,那些严重损害普通职工权益的重组方案一旦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那么所有的员工就应该遵照相关约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如果职工和职工代表对这些决议存在不满,也没有合理的补救途径,甚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还特别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负有“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旦职工的合理诉求没有能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体现,而且在当下中国社会保障等制度不甚完善的情况下,职工往往会通过众多非理性的途径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情绪,由此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由是之故,解决当下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侵害职工权益的乱象,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在选举职工代表的过程中,要注意职工代表的广泛性,充分照顾一线工人的利益。但是还不够,为了防止普通职工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还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在涉及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中,应该以三分之二的绝大多数同意视为通过,而不仅仅是简单多数同意即可。唯有此种严格的程序,才能防止重蹈通钢和林钢的覆辙。(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一般包括: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宣布开会。开幕词应简要讲清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此后宣布大会议程。应当注意会前正式通知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面应安排好生产、工作,保证代表的出席率。职工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代表团(组)长请假。
2、由企业领导人做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情况等。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3、由企业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或审议的方案,均应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4、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
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7、各代表团(组)应指定专人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8、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9、选举。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参加工资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的提名,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推行厂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厂务公开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运作中,厂务公开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一、认识还不到位。一些企业领导对厂务公开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至今仍未把厂务公开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没有把自己当作厂务公开的主体。他们有
的认为搞厂务公开是走形式,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所以不想公开;有的认为搞厂务公开一切都得按程序、规定办理,是自己给自己戴“紧箍咒”,所以不愿公开;有的认为搞厂务公开不仅会削弱手中的权力,还会加大众监督力度,怕失权怕暴露问题,所以不敢公开,最终导致对厂务公开只是消极的接受,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同时也有不少企业职工对厂务公开漠不关心,认为厂务公开是领导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或认为厂务公开的目的是反腐败,而中央下发那么多文件都没有解决的问题,厂务公开也难有什么作用,因而对厂务公开持观望、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参与”的意识不强,影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