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下设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小组、提案审理小组、安全生产经营小组、员工生活保障小组等四个工作小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小组
第四条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活动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五条在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评议结果。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第六条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对领导人员进行日常的民主监督,每年对职工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提案审理小组
第九条提案审理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活动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十条在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围绕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中心议题,负责征集、处理提案工作,并汇总立案,起草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提案,必要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对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落实。
第十三条每年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经营小组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经营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活动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集团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员工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调查了解员工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措施、计划和方案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九条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设施、处所,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每年开展一至二次检查活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员工生活保障小组
第二十二条员工生活保障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改善员工生活福利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员工生活福利、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查监督各级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对员工福利基金使用、公益金使用、建房资
金使用、建房标准、住房分配、员工互助补充保险和员工再就业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每年开展一至二次检查活动,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